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情况如下:经调查,花园路北段邵庄南邻的魏河边(花园路至中州大道段)共有三家洗车店。其中紧邻花园路的一家无名洗车店负责人(皇保全),该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洗车所用的水源是在其简易房后边私打的小对口抽井。水政监察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通过水政监察员对其说法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现场将其使用的取水设施进行拆除,并保证今后不再取用地下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郑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特别轻微的表现情形,给予该洗车店负责人皇保全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一家名为瓦力的洗车店是在河堤边私搭的临时简易房,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洗车所用水源是从附近邵庄村村民家中私接的生活用水。我们已通过该业主停止转供,通过执法人员的说法教育,该业主同意今后不再给该洗车店供水,该洗车店的污水排到附近的市政管网,没有排到魏河里。
另一家名为鸿运的洗车店是在河堤边私搭的临时简易房,但已关门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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