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针对您的疑问,现回复如下:
1、2005年我市调整了城市供水价格,调价文件中对郑州市各类用水价格和居民生活用水抄表计量办法进行了详尽规定,《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文件(郑价综[2005]10号文)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二次供水的高层住宅,暂不执行自来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有关政策,仍按注册的贸易表计量结算。至今,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和抄表计量办法均严格依照此文件执行。 我市有部分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有二次供水有偿委托管理协议,小区二次供水设备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分户水表委托供水企业抄收,向供水企业支付委托服务费用。您反映的部分高层二次供水抄表到户收费的情况,就是这一类有偿委托的用户,这是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之间达成的一种开展有偿服务的自愿行为。您所在的小区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委托管理协议,仍按郑价综[2005]10号文件执行,二次供水用户与供水企业只有一块注册贸易水表,即二次供水进水总表,供水企业按进水总表抄表收费。
2、判断注册贸易水表的标准是依据该用户是否直接与供水企业签订有《供用水合同》,您小区高层使用二次加压设备为开发商总表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即只有该总表为注册贸易结算水表,而分表不是公共供水企业的注册贸易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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