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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民警参与经营活动、诈骗钱财的反映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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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1:29: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郑州民警参与经营活动、诈骗钱财的反映信





   我叫何继武,男,郑州人,个体户,1969年12月30日出生,联系电话:13*******84
近年来,我一直在郑州从事建筑基础工作,在此行业奋斗7年的我始终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为郑州的城市发展建设做出了贡献。但如今,我无端被人陷害,名誉被损,甚至被包括郑州6位民警在内的人诈骗三百万元。
现向您反映如下事实: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申好杰、齐岳、王磊,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民警朱杰等国家公务员,违反公安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重申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等规定的通知》和《公务员法》第53条的有关规定,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从事建筑基础(土方运输)工作,并且与本人有生意往来关系。本人曾就此情况多次通过正当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上述民警至今仍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此外,上述民警在2008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采取伪造欠条票据的手段,先后诈骗本人现金合计人民币三百万元左右。民警齐岳等人模仿本人字迹的欠条,已被郑州市公安局鉴定为“伪造”。
   2008年11月1日,本人向管城公安分局报案。当年11月19日,管城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决定对本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上述民警模仿本人字迹的欠条被鉴定为“伪造”之后,为掩盖诈骗事实,上述民警于2008年11月底在管城公安分局二楼会议室退还本人现金17万元。当时,上述民警还要求本人写谅解书,被本人拒绝。
   如今,四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整个案件至今未有实质性结果,案件进展缓慢,上述民警未得到任何处理。本人曾多次通过正当渠道向省公安厅信访,向有关部门反映、寄出无数份案件证据材料,但未得到任何处理结果。
我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上述有关民警的违纪和违法行为,追究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追还本人被诈骗的现金财物,并赔偿本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受害人:何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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