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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28日出台的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已作废)的有关规定,依据《规则》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其次,该《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划拨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中牟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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