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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取暖气初装费可以有 要给一个合理的理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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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23:06: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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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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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5 09:23

开发商收取暖气初装费可以有

要给一个合理的理由

尊敬的河南省、郑州市各级领导:

       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在党和各级政府的英明领导下,通过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在此,我们由衷的感谢党和政府。如今我们买了房子,改善了居住条件,本应该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是开放商的违规收费,至今都得不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和解释,着实让我们高兴不起来。

     康桥上成品小区是由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以下简称为:开发商),该项目是在20071016日取得一期,2008218日取得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但该公司违反《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以及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等文件的规定。在房价外仍向广大购房者收取了“暖气初装费”120/平方米(开据的收据为暖气集资款)。二期在交房时要求购房者必须签订《户内供热设备标准确认协议》,同时收回预售时收取的“暖气集资款”的收据,强行改换成“暖气设施改造费”。否则购房者就领不到房门的钥匙,并拆除室内的暖气设施。这个协议书的目的就是将原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初装费”的名义而收取的“暖气集资款”,改变成是室内的暖气设施改造。康桥上城品小区开发设计就是双气的房子。开发商销售的也是双气的房子,请问二期的室内暖气设施是改造以后增添的吗??

       2009年初,我们业主曾经多人次的与开发商交涉,均无果。无奈我们于2011824日,以书面形式向郑州市物价局,中原区物价局反映了开发商违规收费的情况。经物价部门的领导调查核实,开发商在2007101日以前,未向财政及政府相关企业管理部门等缴纳过“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开发商在2007930日向市财政缴纳了城市配套费(20/m²)和城市绿化费(未缴城市配套增容费)。而在2007101日后,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开始实施,市政府明文规定“停止征收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同时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的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按现行标准(170/m²)补缴城市配套费。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规定:“在文件实施前已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暖气入网费为120/m²、天然气为22/m²)。”文件还规定:“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在2007924日印发的。

       郑州市物价局在2011830日,在网上给网友的回复(见附件:1)就已经明确,该开发商在2007101日以后所收取的“暖气集资款(暖气初装费)”属于违规收费。中原区物价局经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对开发商进行了近一年的核查,也早已经对该开发商进行了罚款处理(共罚款29.4万元)。而对开发商违规所收取的款项,至今没有任何处理意见。我们曾口头、文字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向物价部门索要该局对开发商的核查结果和罚款处理决定书,以示给广大业主的解释。可至今物价部门都不予提供该局对开发商的核查及罚款处理决定等文件。在“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也均未提到已经对开发商进行了“罚款处理过”的文字。无奈,我们在2013年元月22日到市物价局重新举报,在该局举报中心也登了记,相关的购房合同、协议、收据等也在本月25日一并交到了市物价局举报中心。就是这一天,我们才了解到,中原区物价局对开发商已经进行了罚款处理。我们认为,我们是举报人,又是当事人,有权了解、知道物价部门对开发商的核查结果及处罚决定。

       2012824日,郑州市物价局向市人民政府起草了《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界定的请示》郑价公[2012]8号文,恳请市政府界定开发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规定,(亦即是,以缴费时间为节点还是以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时间为节止点)。郑州市财政局在201296日给市政府的意见回复中解释说:“暖气、天然气入网费是否征收,应该以市规划局出具的《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时间为节点,来作为是否征收的依据。即2007101日前开具了《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20/m²缴纳建设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缴纳暖气、天然气入网费;2007101日之后开据《郑州市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的按现行标准170/ m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财政局的这一解释同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170/ m²);本办法实施前(2007101日)已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暖气入网费120/ m²、天然气22/ m²)补缴。”显然,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界定的很明确,是以《建设规划许可证》领取的时间为节点的。郑州市物价局在2011830日在网上给网友的回复中表述的也很明确:“若在(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实施后,收取暖气初装费的,属于违规收费。”可为什么到了2012824日,市物价局怎么不知道如何界定了呢?市财政局的解释也同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的界定相矛盾。郑政文[2007]170号文件,当时是由市财政局主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督办的。同时抄送到了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财政局的回复与解释确实让我们百姓无法理解。请问,开发商在2007101日前向市财政及政府管理部门相关企业缴纳过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吗?物价局查了一年多,只查到一张开发商2007929日的“缴费通知单”和在2007930日的缴费票据(城市配套费为20/ m²)。在郑州市规划局档案大楼的一楼,设有一个“联合收费办公室”。开发商完全可以在一个地方就把城市配套费以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一次缴清。而开发商为什么没缴呢?开发商在2007101日以后到20071016日前补缴的城市配套费收据为什么不向购房者公示呢?

       按财政局、物价局的解释回复,开发商可以代为征收暖气、天然气入网费。那么开发商也应该经市政府批准委托方可代为征收。同时,还应有相关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还应给购房者开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而这些文件物价部门都调查过了吗?请在小区内公示这些相关文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开发商在2007101日后,取得了一期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以市政府征收暖气入网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征收“暖气集资款”是违规收费行为。物价部门不但要对其行为进行罚款,还应责令开发商退还其违规收取的所有款项。应尽快在小区内公示,物价部门对开发商查处的结论及处罚决定等文件。公示有关部门在2007101日后准许开发商继续征收“暖气集资款”(暖气初装费)的批示文本、委托书批件、协议书、合同、收费许可证或缴费收据等文件。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中关心一下我们这些百姓的事。我们的请求合理否?您的意见很重要。

康城上城品小区业主:陈彦      

联系电话:13*******62

附:

1.    郑州市物价局2011年8月30日给网友的回复。

2.    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    中原区物价局《关于落实康桥上成品收取暖气配套费的问题回复》

4.    向市、区物价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


不明白:主题:康桥上城品小区非法收取暖气初装费 康桥上城品小区开发商郑州地产长城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非法收取业主暖气初装费,小区一千多户,费用高达上千万。请问,该问题要如何解决?该开发商要如何处理?请领导为广大群众做主,维护群众利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管理员】回复:       网民,你好!对你提出的康桥上城品开发商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现将政策答复如下:收到网民来信后,我局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人员对网民提出的康桥上城品收取暖气初装费问题进行调查,经初步了解,该项目分期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现将有关政策简要答复如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补缴。第十五条规定:按本法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根据上述政策,网友反映的商品房项目若在文件实施前就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原标准补缴;若在文件实施后,收取相关费用属于违规收费。开发企业若存在其它违规收费情况,房屋购买者可提供开发企业违规收费的凭证,到价格部门进行举报,或拨打12358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价格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发表于2011年8月30日 16点07分28秒》


信息公开申请书郑州市物价局、中原区物价局:   我们是郑州市陇海西路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该小区是由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是在2007年10月16日取得一期,2008年2月18日取得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该公司违反《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7]170号),以及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等文件的规定。在销售其所开发的商品房售价外,仍向广大购房者收取了“暖气初装费”(开据的收据为:暖气集资款;二期后又改换为:暖气改造费)。   2011年8月24日,以书面形式,我们将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违反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购房者收取“暖气初装费”一事,一并反映到中原区物价局。现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请求贵局领导为我们广大群众做主,维护群众的利益。择日尽快向康桥上城品小区的业主公示,有关部门在2007年10月1日后准许“郑州地产长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继续征收“暖气初装费(暖气集资款)”的批示文本、协议书、合同或发票等相关文件,以及贵局的查处结论(须在小区内公示十五日)。以示给广大业主的解释。申请人:陈彦等部分业主签名附后(共26页364户)联系电话:13*******62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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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20 15:54:4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通过“新通桥”反映的康桥上城品收费问题,已经由中原区物价局进行处理,详情请咨询中原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二科,联系电话:69112358.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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