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是庆丰街与永安街交叉口鑫苑现代城的业主,我于2010年11月10日与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过两年的等待,2013年1月1日河南鑫苑置业通知交房,我们要求看房子,工作人员要求先交费用,然后领钥匙看房子,否则不能进房子。随后我们打开家门,发现阳台几乎全部封死,连普通的窗户大都没有,严重遮挡阳光,而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南省建设厅共同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2、由出卖人无条件施工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由此造成延期交付的,出卖人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买受人同意交付的,双方协商补偿装饰及设备差价。附件三清清楚楚写的是,阳台:玻璃栏板(部分阳台底部为混凝土,上部为玻璃栏板或钢质栏板)墙面同外墙涂料;而我们的上部也用混凝土与大理石封死,河南鑫苑置业明知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还欺诈我们签字交房,事后我积极与河南鑫苑置业一位Z姓经理反映此情况,Z姓经理说会向上级反映问题,经过其两个月的推诿扯皮和等待,Z经理说“他们公司拿出处理意见了,违约部分不能改正,赔偿一个阳台底架,而且没有商量的余地了,如果不同意的话可以随便投诉”。本以为合同上的约定其会妥善处理,能自己解决就自己解决,不麻烦政府的原则进行等待,谁知等来这个结果,难道作为一个上市企业就可以藐视客户,面对法律肆意忘形?我作为一名年轻人我选择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相信政府会对其欺骗行为进行监管,相信法律会还我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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