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问题:
物业向业主收取临时用电电费,是否属于将开发商用于建筑施工的临时用电转供给业主,从而违反了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这两项法规的规定?!开发商或物业的以上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