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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猷置业边注销登记边申请预售许可,虚假注销,请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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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3-11 13:11: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地税局

等待时间

19666小时:30分钟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6年6月,营业执照号: 410*******04204,纳税人识别号:410*******78024,地址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 。企业所得税一直在国税缴纳。2012年11月份以解散为由办理的国税注销。而截止目前工商并未注销仍正常经营。该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国税注销后楼盘在建,且于2012年12月4日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楼部对外正常开放。并于2012年12月12日楼盘开始对外认购,于2013年1月10日起开盘对外出售。开发楼盘名称为新郑龙湖尚郡,审批的以及预售许可证上名字为双湖美景,其实同为一楼盘。在互联网上大作宣传。楼盘和售楼部地址位于龙湖镇G107国道西侧、双湖大道南侧。明显该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注销国税,意图使企业不再受到税收监管。而且该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流失税款必然数额巨大。

楼盘销售网址:xinfang/20416.shtml

newhouse/20121016/4277_view.html

新郑市商品房备案信息网公布该项目预售信息为:SaleMsg.aspx?devnum=2140&devvernum=1&salenum=17043

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

120053

开发企业名称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

开发资质证书号

41917025

项目名称

双湖美景

项目坐落

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住宅

28510.46 平方米 256  套


商业用房

6664.66 平方米 32  套


其他

1624.50 平方米 42  套



预售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2012-12-04      到      

发证日期

2012-12-04



国土使用权及规划许可情况: [url=]<<上一页[/url]   [url=]下一页>>[/url]       总共1条数据  第 1页

土地证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证号

新土国用2011第166号

使用权来源

出让

地号

6-G15-2

座落

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

土地等级

土地用途

使用年限/年

开始日期

结束日

商住

65

2011-08-24

2077-07-24


规划许可证号

规划幢数

规划面积

施工许可证号

3

4

36261.15





楼盘总体情况以下信息由开发商提供)

项目名称

双湖美景

项目简介

配套设施

周边环境

物业公司

物业费用



幢信息:
幢号(楼号)批准销售套数已售套数可售套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用途和平均价格楼房表
1281272012-04-062013-07-06进入>>进入>>
2280282012-04-062013-07-06进入>>进入>>
512711102012-10-232013-07-06进入>>进入>>
314781072012-04-062013-07-06进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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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3-12 20:56:33 |只看该作者
对该问题之前反映过,不知为何帖子没了,当时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心通桥认证用户于2013-1-28 16:31:27 |进行过回复。回复结果如下:尊敬的网友:
您好!
    感谢你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反映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注销后仍然正常经营的问题,前期我们也接到了类似的问题。具体查处情况如下: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进行了变更登记,由郑州市鸿猷科贸有限公司变更为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国税管辖税种为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变更为房地产企业后,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零。2012年11月企业提出注销申请,龙湖分局受理后对企业进行了注销稽查,未发现问题,因该公司主税种营业税在地税管辖,因此在地税局2012年11月27日出具注销文书后,龙湖分局于2012年11月28日按规定对该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地税注销文书名称:《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分局人员到售楼部巡视,在售楼部见到悬挂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预售许可证显示开发商是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和地税局沟通得知,该楼盘没有在地税局领取房地产业发票(已注销)。主管税务分局根据调查结果以及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认为企业存在注销后仍正常经营的情况,因此2013年1月22日为企业办理了恢复税务登记手续,将企业纳入管理,该楼盘1月对外开盘,发生销售收入将在2月份例征期进行申报。另您举报该商户偷漏税问题,需稽查局进行查处,市稽查局电话:68811009;省局稽查局电话:6676778。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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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3-13 09:59:13 |只看该作者
该单位存在问题以及处理的一些具体详细情况可通过心通桥——问题反映——市垂直单位——郑州市地税局下反映情况的问政贴《新郑房地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逃脱税收监管》。新郑地税局认证用户的回复结果可到心通桥——问题反映——新郑——区县属委办局——新郑住建局下的反映情况的问政贴《 不再经营注销登记的房企取得预售证对外卖楼》中15楼看到新郑地税的答复。该公司的问题在这些帖子的描述与回复帖中都进行了说明,请国税局针对这家公司存在的问题,履行职责,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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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3 12:43:17 |只看该作者
该单位存在问题以及处理的一些具体详细情况可通过心通桥——问题反映——市垂直单位——郑州市地税局下反映情况的问政贴《新郑房地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逃脱税收监管》。新郑地税局认证用户的回复结果可到心通桥——问题反映——新郑——区县属委办局——新郑住建局下的反映情况的问政贴《 不再经营注销登记的房企取得预售证对外卖楼》中15楼看到新郑地税的答复。该公司的问题在这些帖子的描述与回复帖中都进行了说明,请国税局针对这家公司存在的问题,履行职责,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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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3-14 11:37:53 |只看该作者
反映的问题,地税已于2013-3-14 09:41:11 回复。详见心通桥——问题反映——市垂直单位——郑州市地税局下反映情况的问政贴《新郑房地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逃脱税收监管》。
回复内容如下:
郑州市地税局3.7回复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为新郑地税局龙湖税务所管辖企业,识别号为410*******78024,经营地址为新郑市龙湖镇梅山路西侧,法人代表郑小梅,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一、针对您反映的企业虚假注销问题,核实情况如下: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以“内部资产整合,组建新的集体公司运营龙湖镇双湖美景住宅项目”为由向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提出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龙湖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受理并于2012年11月27日出具了《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新郑地税税通(2012)00122号),并于当天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工作事项传递至税源管理岗,但在随后进行的注销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位于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有一块17409.4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新土国用(2011)第166号)还在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且该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21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00041108109)、2012年2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10*******00006108109)、2012年3月30日和2012年11月9日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10*******0330011和410*******1109045),并且该项目已经开始施工。经了解,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和住建等部门不可能因为房地产企业内部重组再重新进行土地登记、规划许可以及施工许可等,鉴于上述核实结果,龙湖地税所于2012年11月28日通知该企业不予核准注销,并制作《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新郑地税税通(2012)00123号)送达纳税人。
    再者,针对您提出的国税局核查地税部门出具的是注销通知书并告知国税局该公司已注销没有领取地税发票的问题,核实情况如下:对于该公司日常的税收征管,地税部门负责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等12项税费的征收管理,国税局、地税局同属国家主管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机关,并不具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且管理职责及范围也不相同,地税部门作出的涉税事项审批、许可仅对地税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税种负责,并不作为国税部门管理的前置手续和依据,也不为国税部门作出的审批许可负责。
    二、您反映的地税所的人员答复国税时告知该户未领票已注销,并要求我们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发现地税工作人员做出过上述回复。请您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我们无法进一步核实。
    三、关于对纳税人公开的问题,情况如下:地税征管流程属于内部工作制度,不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企业涉税文书是地税部门与企业之间办理涉税业务的相关文书,也不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如果您需要进行公开,请依照政务公开的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开。
    四、您所说应该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情况如下:第一,该企业没有形成虚假注销的事实,就算进行了注销,税务部门也只能依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处理,根据《征管法》规定,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能予以处罚;第二,地税部门经核实暂未发现该企业地方税收有偷漏税行为。我们欢迎您对企业可能偷漏税的情况进行举报,我们将对此进行认真核实并及时回复。地税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需要有法律依据,对没有经过核实的行为我们无法作出处罚。
    五、您所说地税工作人员隐瞒实际情况,帮公司打掩护,收取企业好处,请您提供相关证据,我们核实后如果属实将会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支持!

                                              郑州市地税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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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8 11:46:0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底提交资料在国税办理注销手续,进入清算。11月28日即清算结束,完成注销。该单位为房地产企业,拥有土地,土地为2006年取得,有很大的增值。在办理注销时税务方面存在很大问题,房地产企业即使未开盘,也有资产。看看是怎么清算的,清算的有税款吗?另外,该企业办理国税注销后并未办理工商注销,持续经营,还在办理注销的同时向新郑住建局提交了资料申请了预售许可证,许可证是2012年12月4日核发的。所开发楼盘龙湖尚郡仍在建,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盘销售,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国税假注销的违法行为。办理国税虚假注销,更是为了掩饰其之前偷税行为,逃避国家税收。
  这家公司在办理国税注销时也办理了地税注销,问题向地税反映后地税回复的情况是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6日向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提出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龙湖所税务登记管理岗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受理并于2012年11月27日出具了《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新郑地税税通(2012)00122号),并于当天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工作事项传递至税源管理岗,但在注销核查中发现了问题,所以,未批准其注销。地税在注销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位于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07国道西侧有一块17409.4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新土国用(2011)第166号)还在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并且该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21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0*******00041108109)、2012年2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10*******00006108109)、2012年3月30日和2012年11月9日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10*******0330011和410*******1109045),并且该项目已经开始施工。经了解,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和住建等部门不可能因为房地产企业内部重组再重新进行土地登记、规划许可以及施工许可等,鉴于上述核实结果,龙湖地税所于2012年11月28日通知该企业不予核准注销,并制作《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新郑地税税通(2012)00123号)送达纳税人。
  当地国税回复结果是:2012年11月企业提出注销申请,龙湖分局受理后对企业进行了注销稽查,未发现问题,因该公司主税种营业税在地税管辖,因此在地税局2012年11月27日出具注销文书后,龙湖分局于2012年11月28日按规定对该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地税注销文书名称:《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分局人员到售楼部巡视,在售楼部见到悬挂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预售许可证显示开发商是鸿猷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和地税局沟通得知,该楼盘没有在地税局领取房地产业发票(已注销)。主管税务分局根据调查结果以及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认为企业存在注销后仍正常经营的情况,因此2013年1月22日为企业办理了恢复税务登记手续,将企业纳入管理,该楼盘1月对外开盘,发生销售收入将在2月份例征期进行申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郑州市鸿猷置业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税法规定需要申请注销的法定事项,所以不能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这家公司的预售许可证是2012年12月4日核发的。等于是边办税务注销,边申请的预售许可证。申请了预售许可证必然要卖楼,没有终止纳税义务。不应办理注销手续,而这家公司在国税却走完了注销手续。按法规要求,在注销过程中这家公司要对资产清算,而其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清算,且其名下有土地,土地增值巨大,还有未完工的楼房,这家公司在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时提供的都是虚假的资料,没有反映这些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进行了零申报。这些清算资料和情况可以从税务机关保存的这家公司清算时的申报资料中获知,其做法危及到了国家的税款。《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而且地税说的很清楚了,是受理申请,而并未核准,国税所讲的地税注销文书名称:《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字号:新郑地税税通 【2012】00122号。而且多次说明是注销了的文书,不是受理通知。难道是企业根据地税字号自己伪造的?上边加盖有地税的章。如果成立这就是伪造行政机关文书、印章。这是犯法的,而且还触及到了国税的利益,造成了其在国税注销的恶果。这样国税必然要追究公司的责任!!!
  地税在注销核实时短短一天的时间都发现了这家公司那么多的问题,没有核准注销。为何据国税所讲龙湖分局受理后对企业进行了注销稽查,却未发现问题?你们是怎么稽查的?
  地税回复说该公司一直为龙湖所正常管理户,近年来一直按期进 行申报,没有出现未申报、逾期申报等违法违章行为。既然这样这家公司在国税11月注销,1月底回复登记,这之间在地税有申报证明由经营,必然也要在国税申报,为何一直到现在3月份还未对该企业这项行为处理。而且公司在国税交企业所得税。理应对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这一假注销也免了吗?
  地税回复中还说道该公司2013年1月份共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自开)”46份,开票项目均为“双湖美景”。而咱国税核实回复是通过和地税局沟通得知,该楼盘没有在地税局领取房地产业发票(已注销)。明显和实际情况不符。这是咱国税去核实时地税工作人员在弄虚作假吗?不管是谁,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都应依法办事,在税务检查与协查时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负责,因为他们在这时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机关。请核实!!!
  而这些问题离反映至今快两个月了一直未核实清楚吗?还在申请延期,理由是什么?说得过去吗?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从2003年9月1日起对两部门实行信息交换和共享。对两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各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结束了税务与工商两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历史。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税务机关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和非正常户信息。对于地税信息自2005年4月份开始郑州国、地税就开始研发使用《郑州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第一期开发内容就主要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体税款核定信息交换与共享。该系统不仅能够实现国地税双方征管信息的相互查询,而且能够根据数据提取规则在对双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的基础上,将重要差异作为预警信息分类展示,如对双方税务登记中一方登记另一方未登记信息预警、对双方登记状态不一致信息预警。因此相信在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和地税登记信息的情况下一定是可以让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申报纳税的公司纳入管理,依法交税的。所以,相关情况是完全可以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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