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对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10〕1号)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具体问题如下 1、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防以及小区物业用房等非营业性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交易手续费、房地产测绘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请问代收费用还有哪些?哪些应由开发商缴费,哪些应有买房人缴费? 对于房产测绘费怎么明确?郑州下辖县部分的房管部门解释说开发商交大产权的测绘费,分户时由各个业主交各户的测绘费,除了按照郑价公〔2010〕1号条款有关规定测绘费由开发商交取外,另根据《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很明显测绘费应该由开发商缴费,为什么还要转嫁到买房人身上? 2010年(郑价公〔2010〕1号)通知从2010年5月1日实施至今,一些争议、纠纷不断,希望相关单位能给予明确,对开发商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郑州,提高郑州市城市整体形象! 2012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