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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志在郑州市心通桥网上写给郑州市公安局的一封控告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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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5 16:32: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公安局:
       控告人:赵建志,男,年龄59岁,农民,个体企业法人代表人,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荥阳市索河办事处城关村汪兰台组,身份证号:410*******11240052,电话:15*******41。QQ号 1831846517  
网易博客号:
       被控告人:张子强,男,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二组。
       被控告人:张宗强,男,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三组。
       被控告人:李子学,男,1959年元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刘胡垌三组。
       被控告人:任松安,男,1962年8月3日生,住中原区沟赵乡堂李村大街22号附20号。
       请求:对上述四人的非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惩罚。追回我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2001年我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水磨村村委签订砖厂承包合同,我从老家荥阳市把所有的生产设备拉到水磨村,并安装生产。可是被控告人李自学、任松安将我告到二七法院,他们勾结着一、二审的腐败法官丁德勇等枉法裁判,硬是把我的财产判决说成是他们的,一直冤枉了我几年。我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到期,他们就撵我走,其目的就是想霸占我的企业。
2005年1月2日,被控告人张宗强、张子强、李子学、任松安他们假惺惺的与我签订转让协议,在一分钱也不给的情况下,他们就撵我走,他们就是这样把我们的企业给彻底霸占的。我的企业被他们霸占后,他们又以委托经营的形式,卖给他人,从中渔利,非法收入达到几十万元。
       2008年我经过申诉,我的冤枉案得到彻底的平反,再审驳回了被控告人李自学、任松安的诉讼请求。
       我的依法申诉成立,被控告人他们的犯罪行为亦已构成。(所有证据均发表在我的网易博客:
       综上所述,我控告他们,我请求公安机关对他们的犯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控告人:赵建志
201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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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5-29 10:56: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你可拨打110,由民警认定符合立案标准的依法受理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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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17 10:58:03 |只看该作者
110接到报警后,按照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发给报警的当事人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发给报警的当事人一份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他们不依法办理,我该怎么再次进行投诉?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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