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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公司,一会我局,回复网友漏洞百出,创中国第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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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 21:3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3-4-7 10:09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3-4-1 11:28: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关于车位的权属问题。
     曼哈顿小区位于金水区金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规划有地下车库,该地下车库不属于人防工程。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二、关于车位的使用、管理问题。
     static/image/common/online_member.gif 发表于 2013-4-1 11:28:4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一、关于车位的权属问题。
     曼哈顿小区位于金水区金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规划有地下车库,该地下车库不属于人防工程。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二、关于车位的使用、管理问题。
     目前公司还未对地下车库办理初始登记,不能对外出售。为了缓解矛盾,公司拟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公司拟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向业主提供停车位;
2.        对于临时性停车位按郑州市物价局核定的临时停车标准进行收费。
     我局已责令该公司积极办理地下车库的初始登记,待取得地下车库产权和销售许可后,将对业主出售,并为购买业主办理地下车位的产权转移手续。




  请问房管局:
1、这个回复是谁写的,上过学吗?
2、开发商的公司是你们开的公司吗?应该是该公司吧。拟采取应该是已采取吧?
3、都交房5年了,还没产权手续,是你们的错还是开发商的错?
4、你这样回复网友漏洞百出,创中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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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4-2 16:41:5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由我们工作失误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fanguaju  在2013-4-4 14:46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答非所问: 1、车位都在卖着,还待取得? 2、都已经采取了,怎么是拟采取? 3、在办公室凭空想象,你们到现场调查没?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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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2 10:11:15 |只看该作者
没有人防工程房管局竟敢批准建设?你们收了多少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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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4-2 10:16:00 |只看该作者
已经交过停车位钱的该怎么办?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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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4-2 10:35:34 |只看该作者
这事儿不足为奇,他们能干出来
他们把公司当作一家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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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4-2 10:58:55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局又出名了 走 转发微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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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4-2 11:26:37 |只看该作者
更可笑的是公权机关房管局的回复,竟然断章取义!
物权法74条的整个内容是: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房管局只是把第二句断章取义的说出来,
难道就可以说明车位就是开发商的吗?
第一条呢,难道就不是物权法74条的内容吗?
罔顾民意,耳聋目盲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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