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反映已经收悉。对您所面临的困难我们表示理解,针对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参加年度检查考核时需要提供“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与聘用律师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律师执业属性的要求。律师的执业独立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独立地进行辩护或代理以及独立地提出意见或建议,律师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专业问题的判断来自于事实的掌握和对于法律的理解,而这种独立性的基本要求是律师只能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您同时与律师事务所和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是无法保证独立性要求的,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同时也是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许可规范的行为。
对于您所遇到的实际困难,请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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