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接到心通桥处理笺后,我局派检查人员对陇海东路61号院电动车停车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具体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车收费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小区地面道路设置停车区域并收费的行为依法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查处。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