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巩义市计生委、康店镇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侯国松之子侯攀,2011年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8日免费办理了第一胎生育证(证号:T1230110190),于2012年1月生育第一个子女(女孩),符合生育政策。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侯攀夫妇符合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政策。2013年1月2日,两人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女孩)。
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巩义市人口计生委于2013年4月2给予侯国松之子侯攀二千元的罚款,处罚票号(NO:0858413)。
侯国松之子侯攀生育第一个女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女孩,按规定已上交了罚款,不存在侯国松买通村镇干部现象,村镇不存在违法乱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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