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内容 (2013-4-2 00:23):
面对拆迁:人民需自强、政府需自重
我们是中牟县东风路阳光小区的居民。
从今年2月26号开始的解放路特色商业区改造工程,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全部1900多户已经搬迁的只剩我们阳光小区的30余户居民了,速度之快,应该是又创造了一个新的“郑州速度”。在此期间,我们被骚扰,被威胁,最后断水断电无法生活。不是我们不配合,而是政府的所作所为,让我们老百姓太心寒了。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如果按照此来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今天是3月27日,我想现在我们这里应该不是在天天为水为电,为这些生活基本条件发愁,而应该是集体为选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而忙碌。
但政府就在这样一个不合法、不合理、又不给群众以有任何申辩机会的补偿方案下,利用他特有的人民赋于他的权力,对大多数不懂法又怕事的农民,通过强迫、利诱,甚至威胁、断水断电等下三烂手段,已经逼使1000多户签字搬迁了。
这样,合法或是合理?!
二,关于房屋评估。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们只知道,3月几号通知开评估会时,我们小区虽然有70多户到场,但在会议开始不久就已经走的差不多,这里的差不多,就是至少有一半了,但会后政府说已经有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以此确定了评估公司,且就是没有到场的住户和没有投票选择中途走掉的,全部都是这一家评估公司评估的。至此,大家对评估又是一大堆意见。
这样,合法或是合理?!
三,关于断水断电。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月23日晚,因为断水断电,我们小区的众多住户到东风路办事处求真相,在东风路拆迁指挥部,一位领导给我们说,“停水停电这事是上面决定的,当时开大会说时我们就不赞成,本来是20号就让停的,今天才停,为此电业局等部门还被点了名……”。
3月25日下午,中牟县**局,“你们的电是你们小区的电工给停的,要不多不安全,好多已经搬走的住户家里乱的很,你们要是可以签保证书,保证出事了你们负责,我们可以给你们协调送电的事”。
无语!一个多么正当多么完美的停电理由!但下面的事就再次露出了他们那奸佞的真面目。
3月25日晚上,为了让小区内有个光明,给大家提供一个好点的环境,在小区好多好心人的帮忙下,从小区外引入一根电线,点亮了小区内东西北三个节能灯。那天晚上,虽然回到自己屋里还是黑灯瞎火的,但在这久违的光明下,大家还露了难得的笑容。然而,好景不长,3月26日下午,小区住户发现并确认,那根线已经被人剪断。
我们仍然在努力,想让小区里晚上的光明能持续的更长久些。
突然想到,这是我们在与政府做对吗?!
这样,合法或是合理?!
郑州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确定并统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从今年2013年1月1日起,该《意见》已经开始实施。但不幸的是我们不是郑州市,是郑州市中牟县。那么不知道已经于2011年实施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否适应我们中牟县,政府是否应该照此规则来办事呢?!
还有更多的,我们一时半会说不完的事。
搞特色商业区,我们欢迎,我们高兴,我们支持。但积极推动拆迁改造的不是慈善机构,不是在学雷锋!与我们相比,他们应该有着更大的利益趋向,是什么在驱动着他们呢?!为了达到目的,他们血管里流淌的不仅早已不是有道德的血液!他们已用违法的行为向世人宣言——为了利益,强盗逻辑胜过有道德的血液!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面对拆迁:我们需自强、政府需自重。
2013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