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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此案件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该小区商品房2007年早已销售完毕,安装天然气是因入住业主生活不便后期要求安装,我县的天然气安装材料费(习惯叫初装费)并未取消,只是对在售商品房而言将其计入了开发成本,包含在房价内,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这些费用列在价位征收。这些仅指的是新建在售的商品房。而业主反映的天然气初装费是已售并入住,当时未有燃气配套设施,现因住户需要而重新安装的,不在此文件涵盖之内,且有天然气安装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故不属违规收费。多收的50元协调费,是因为我县其他用户已缴费半年仍未安装上,该小区用户要求年前能装上,为了尽快装上,每户多收50元协调费,计12户,共600元用于协调请客之用。
另关于水电费问题,该小区无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为个人行为,该小区业主有近百户,入住近30户,水损电损严重,我委已建议代收水电费人员及时公布收费账目,如不愿接受其管理,建议全体业主可协同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聘请物业公司接管,或由水、电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举报电话12358 6215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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