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管局领导您好: 小区的公共设施及空间所有权,是小区业主们共同所有,小区公摊面积在业主购买房屋产权时,已经附加在房屋总价内。
郁金香苑小区物业未经小区大多数业主同意,收取道路停车费,小区目前有300个停车位,为了获取巨额利息物业向每位车主收取十万元的停车费押金。(物业没有产权证无法出售停车位,这十万就是押金,每年停车管理费额外收取)。
2012年8月物价局公开批复, “根据省整治办、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性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整办〔2003〕8号)文件规定坚决取消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此,该小区物业公司收取十万元地下车库使用保证金应予取消。” 2013.3月郁金香苑小区物业在车库出入口安装了档杆。2013年4月1日开始实行不缴纳10万元保证金不让出入车库。请问他们是否有执行法律依据。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而且郁金香苑小区物业的做法是,即使你的停车位租期没有到期,不缴纳10万元就是不让进入车库,是否合理???
而且缴纳10万元保证金后有小区车位使用权,到不使用车位后无息退还10万元保证金,中间还是要收取一定车位管理费,那这个利息+管理费=停车费,这个是否经过物价部门核查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