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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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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4 10:23: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务院信访局、公安部打黑办:

我叫路西乾,男,汉族,19664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大路沟村路家门村民组。电话;1383851498

就兄长路林川抢占我财产一事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如下:

我与路林川是同胞手足兄弟,1984年在父母的主持下分家,路林川与父母分开另立门户。

1984年,我筹集2.5万元在本村民组组建耐火材料,工商登记为密县大路沟第一耐火材料厂,是为个体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登记为父亲的名字路庚晨。由于我的苦心经营,从一个名不经转的私人小厂,到1993年耐火材料厂的流动资金增加到60余万元。当时路林川在本村承包他人纸厂,兄弟间各有事业,其业务也互不相干,因此兄弟二人没有任何矛盾的发生。1993年底,应形势发展,路林川承包的纸厂亏损,其不再继续承包经营。经父亲的说和,路林川进入我的耐火厂工作,我让他主抓业务,对他也是十分信任,毕竟是同胞手足兄弟,所以对他很放心。1994年耐火材料厂当年盈利10多万元。1994年底,为了是企业继续发展壮大,经济更上一层楼,兄弟二人合计在本组的土地上搞煤矿,以耐火厂的60万元流动资金作为煤矿的启动资金。从银行贷款以我的耐火厂作担保,银行主任张福生来矿开会纪要为准,煤矿负责人有路林川担任,因为煤矿矿井需要在本村民路新善的责任田里,所以当时有吸收路新善、路林川妻叔黄固寺村的张文山,妻弟张福灿为合伙人,这三位都属空头投资(即都没拿钱,路林川开据每人伍万元投资收到条。当时言明煤矿盈利分配给这三人一部分,亏损他们不承担,耐火材料厂作为煤矿工人的栖身之地,吃住场所(以上纪要全部在路林川购买的保险柜里存放,几年后,保险柜不知去向)。1995125日正式开工,经过几个月的筹建后投产。由于兄弟二人在煤矿经营中的意见不一致,再加上路林川自认为煤矿他是负责人,应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同时他个人太强,任人唯亲,别人的正确意见是听不得,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退出煤矿的经营管理,另谋职业,搞起了水泥工程包工,路林川当时对我承诺,煤矿是兄弟二人,耐火厂投入的60万元资金属我本人所有,银行贷款二人承担。我虽然煤矿不参与经营管理,但煤矿的重大事项路林川还一直找我协商。因煤矿经营不善被迫停产,路林川没活干,没办法他又找到我,跟着我干水泥工工程小包工,由我给他发工资。由于煤矿停产后,债务比较多,工人索要工资、客户索要贷款,路林川不能支付的情况下,我从家中还拿出部分款还债。煤矿停产无人看场,煤矿物资屡屡被盗的现象时常发生,变压器被盗就是一例。为了使煤矿物资不再被盗,在父亲年龄大,安全不能保证的情况下,我又一人在煤矿看场值班,此间无人给我一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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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5 10:08:47 |只看该作者
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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