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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18 19:38: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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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3-5-3 09:25

社保方面对4050人员有个返还金政策,我的妻子符合,已做了认定,但由于知道的晚,错过了年审时间3月份.我们家里很困难,能返还一半以上的的钱,对我们是很需要的,但现在市里的就业办却以过期为理由不让区里年审,我们想不通,时间为什么要这么严,我们没有接到任何清息,只是我们的责任吗.何况,政府做这些事,是为困难家解决问题的,为什么不能给办,这些钱是国家给困难家的,以此为借口不办,我们觉得真是不了解没钱人的困难,希望有关部门让国家的恩情给我们点,这钱留下来不好,发给我们我们感谢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发,我们只觉得有人想要这钱,心里凉透了.是不是这个理.15*******09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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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4-19 09:14:4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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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3-4-25 14:32:3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经查,您爱人杨女士于2005年8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1月在市职业介绍中心开始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审是一项执行多年的政策。2006年,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6〕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发证部门组织实施,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同年,郑州市劳动保障局、郑州市委宣传部等24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郑劳社〔2006〕9号),文中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杨女士持《再就业优惠证》已进行过年检(2006年、2007年、2008年)且至少三次(年)享受社保补贴政策,应该清楚年检的规定。
  2013年,郑州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做好2013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仍在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进行年审,并于2月5日、2月18日在“东方今报”、“河南商报”、“大河报”进行了公告,市职业介绍中心对存档人员群发了短信,各社区在辖区内张贴了通知,已经履行了公告义务。
  杨女士持《再就业优惠证》在市职介中心享受了“2006年1月--2009年6月”的社保补贴政策,没有享受“2009年7月—2010年6月”、“2010年7月—2011年6月”和“2011年7月—2012年6月”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严格意义上不能算“持《再就业优惠证》仍在享受社保补贴人员”,但其要求继续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因此必须通过年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确认。现在的问题是,杨女士没有按照规定,在2013年3月底以前对其所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检,因此2013年市职介中心不能接受其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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