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就业困难人员共11类,所需要的认定材料各不相同,根据郑人社就业[2011]14号文件《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们已于2012年3月份将文件发放到各办事处、社区,要求社区张贴,并做好解释工作。
为便于您了解政策现将文件有关认定工作要求涉及内容转帖给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1名家庭成员。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1名成员。
(五)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当年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当年年底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六)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一年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6次求职记录,经一年以上的就业援助后仍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中的1人。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征用证明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七)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指持有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八)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后2年内尚未实现就业或退出现役后2年内就业转失业并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九)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父亲或母亲。
(十)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持能证明其劳动模范身份的有关证件或文件。
(十一)登记失业的军烈属:指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需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本文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六、监督和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请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各级审核机构审核前,应首先查询申请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允许将仍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或个人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但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本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内容。
(七)本通知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