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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圣硕科技有限公司(鑫之成)诈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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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2-28 10:54:02 |只看该作者
死骗子,丧尽天良,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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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4-2-28 10:51:42 |只看该作者
1. 河南省证监会,已经将违法公司转交给郑州公安,说明涉案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违法,杜警官,却不立案,要求,给以官方解释!

2.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骗子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谎称有专家团队进行操作,但收款时确要求打到个人账户,此举明显的是在规避法律,变相偷税漏税!在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说找不到办公地点,而地税局却可以找到。有没有官商勾结,我们不敢乱说,但这种公司就眼睁睁的在郑州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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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4-2-28 10:51:11 |只看该作者
郑州,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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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4-2-28 10:49:41 |只看该作者
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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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4-2-28 08:31:13 |只看该作者
1. 河南省证监会,已经将违法公司转交给郑州公安,说明涉案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违法,杜警官,却不立案,要求,给以官方解释!

2.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骗子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谎称有专家团队进行操作,但收款时确要求打到个人账户,此举明显的是在规避法律,变相偷税漏税!在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说找不到办公地点,而地税局却可以找到。有没有官商勾结,我们不敢乱说,但这种公司就眼睁睁的在郑州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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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2-27 14:58:11 |只看该作者
股友  14:51:23
还没骗呢,查了一下,就发现有人说他们是骗子
妙康  14:51:43
哦,你没被骗啊?
股友  14:51:51

妙康  14:52:00
是哪个公司?
股友  14:52:37
郑州鑫之成科技有限公司

妙康  14:53:06
太好了,千万别信,我删掉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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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2-27 09:32:26 |只看该作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东躲西藏的日子好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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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2-26 08:06:36 |只看该作者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十五及十六条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诈骗案完全可以在诈骗行为地立案侦查,郑州股票骗子公司几乎都利用网络QQ行骗,郑州市公安局更适合对此类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郑州市公安局、分局及下面派出所对骗子公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包庇、袒护,姑息养奸,许多重要侦查、侦破职能,如:按照破案线索顺藤摸瓜,主动去郑州工商排查所谓的一人皮包有限公司,要求郑州工商主动提供破案线索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

  欢迎所有受害者积极回帖,将自己被骗的公司,法人、收款人、被骗金额一一列举出来,将帖子直接打印出来寄给河南省人大办公厅、河南省委办公厅、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郑州市委办公厅,或者直接发到郑州市市长信箱、焦点访谈的邮箱以及天涯网站。也让上级领导和全国人们知道,为什么老鼠面对活猫,也毫不惧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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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2-25 20:59:37 |只看该作者
1. 河南省证监会,已经将违法公司转交给郑州公安,说明涉案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违法,杜警官,却不立案,要求,给以官方解释!

2.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骗子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谎称有专家团队进行操作,但收款时确要求打到个人账户,此举明显的是在规避法律,变相偷税漏税!在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说找不到办公地点,而地税局却可以找到。有没有官商勾结,我们不敢乱说,但这种公司就眼睁睁的在郑州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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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2-25 14:07:22 |只看该作者
1. 河南省证监会,已经将违法公司转交给郑州公安,说明涉案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违法,杜警官,却不立案,要求,给以官方解释!

2.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骗子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谎称有专家团队进行操作,但收款时确要求打到个人账户,此举明显的是在规避法律,变相偷税漏税!在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说找不到办公地点,而地税局却可以找到。有没有官商勾结,我们不敢乱说,但这种公司就眼睁睁的在郑州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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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1-1 07:17:38 |只看该作者
请被骗的朋友加我QQ124894625。我们共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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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15 10:42:51 |只看该作者
请被骗的朋友加我QQ124894625。我们共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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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12 08:32:15 |只看该作者
请被骗的朋友加我QQ124894625。我们共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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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0-12 10:56:43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你的心情我十分理解,但是案件办理需要有报案、受理、询问笔录、证据收集、侦查等环节,我们版块的交流平台只是方便大家进行一些业务问题的咨询,和收集意见向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工作,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和执法能力,案件方面的问题需要到派出所报案处理。
在此也要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的一些信息,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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