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文军故意伤害案处理情况的报告
案由和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代文军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由张彦超于2012年11月14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同年11月18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代文军已于2012年11月19日自行到新华路派出所接受处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2年11月14日12时左右,在新郑市新华办五宅庄壹品蓝湾施工工地内,施工方工作人员王根山与被拆迁户代文军因拆迁赔偿纠纷问题发生争吵,引起打架,代文军用脚将王根山左腿部跺伤,后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根山的左下肢胫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代文军,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制室和局领导批准,于2012年11月19日对代文军依法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批准逮捕,于2012年11月28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我局于2012年11月28日对代文军依法执行逮捕。
2012年12月31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赔偿到位并得到被害人王根山的谅解,被害人王根山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代文军的刑事责任,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制室和局领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制室和局领导审批,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代文军予以释放。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新郑市公安局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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