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购买永威翡翠城12号楼房屋,交了部分房款后,永威一直推托说签不成合同,开始始说是房管局的原因,后来经询问不是房管局造成。永威又开始找各种原因是推脱,直到最近才让签合同,但合同补充协议中有一条经济适用房条款,说已明确告知买方是经适房。询问是怎么回事,售楼小姐说那只是格式条款,没用的。要求其删除该条款,小姐不肯,说这是在房管局备过案的条款,不能删。可是其他没用的条款都打个X,为什么这个“没用的”条款不能打X? 就郑州这狗屎工资水平,房价卖到一万多,老百姓买个房不容易,房管局的佬爷们,帮帮忙吧,行行好吧,这个楼到底有啥问题,受苦受难的老百姓问一句,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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