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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物价局认可物业公司收取地面停车费是十分的不负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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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15 18:23: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3-8-15 17:18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附件一:
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元/辆.月)
机动车
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120--160
其他车辆
摩托车停放 20
电动自行车停放 8
自行车停放 5

   这个收费标准中只提到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并没有提及“地面车位停车费”!也就是说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就没有“地面停车费”这一说。物权法中有明确说“小区地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这个小区的地面车位物价局又凭什么会让物业公司收费,提供给个别人专用呢?物价局有什么依据?
还有,物价局如果依据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认定物业公司就应该收取这个费用,物价局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一是你物价局没有协议合同的认定权,二是这个协议的签订是十分不公正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合同,你要是不签订这个协议,物业公司就不给业主交房,物业公司是胁迫业主签订的这个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所以说这个协议是可撤销合同,三这个协议是违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地方法规中就没有这一说,却被物业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列于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
就是基于这些理由说,物价局凡是认可物业公司收取地面停车费的回复,都是很混蛋的!是不责任的也是不正确的!
物价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不应该在调查案件中因为吃喝受贿,就要替物业公司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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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5-15 18:30:5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尽快给你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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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1-20 15:06:02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局认可物业公司收取地面停车费是十分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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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6-17 11:36: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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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6-8 15:16:04 |只看该作者
郑州物价局认可物业公司收取地面停车费是十分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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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5-31 09:53:12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请管理物业的政府部门倾听业主意见!取消益通物业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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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5-31 09:48: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政府都没人管一管物业嘛!希望不要脸的物业早日滚出我们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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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5-31 09:43:07 |只看该作者
严重鄙视,但我会关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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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5-26 15:34:19 |只看该作者
@严重鄙视不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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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5-22 10:58:08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郑州市小区地面停车收费问题的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小区内地面停车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需经物价部门审批。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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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21 10:58:08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凡是认可物业公司收取地面停车费的回复,都是很混蛋的!是不责任的也是不正确的!
物价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不应该在调查案件中因为吃喝受贿,就要替物业公司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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