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附件一:
郑州市普通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元/辆.月)
机动车
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120--160
其他车辆
摩托车停放 20
电动自行车停放 8
自行车停放 5
这个收费标准中只提到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并没有提及“地面车位停车费”!也就是说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就没有“地面停车费”这一说。物权法中有明确说“小区地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这个小区的地面车位物价局又凭什么会让物业公司收费,提供给个别人专用呢?物价局有什么依据?
还有,物价局如果依据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认定物业公司就应该收取这个费用,物价局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一是你物价局没有协议合同的认定权,二是这个协议的签订是十分不公正的,物业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合同,你要是不签订这个协议,物业公司就不给业主交房,物业公司是胁迫业主签订的这个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所以说这个协议是可撤销合同,三这个协议是违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地方法规中就没有这一说,却被物业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列于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
就是基于这些理由说,物价局凡是认可物业公司收取地面停车费的回复,都是很混蛋的!是不责任的也是不正确的!
物价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不应该在调查案件中因为吃喝受贿,就要替物业公司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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