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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个饰品店要到哪去办税?办哪些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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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30 09:34: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工商局的人说不知道,请问开个饰品店要到哪去办税?办哪些税?


补充内容 (2013-5-30 09:36):
郑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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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30 18:05:01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81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起征点。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0元;”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四、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316号)规定:“七、超定额幅度及限期《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第二款所称的超过定额的幅度我省规定为20%。《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的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具体限期我省规定为连续三个月。”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若您从事的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若您的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具体事宜建议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涉及地税部门管辖的税种,建议您向地税部门详细咨询。
   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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