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现就您反映的正商幸福港湾地下停车位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经调查,正商幸福港湾小区地下停车位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产权属开发商所有,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按协议约定执行。若物业公司未与业主达成一致,擅自改变合同的,您可向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管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