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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诊所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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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6 08:38: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药监局

处理时间

2012-4-18 15:21



郑州市局领导好,我是花园北路邵庄的居民,我们这村上有许多黑诊所,出售假药,很是严重,我们有注册证的诊所已经很无耐了.河岸花都东区的一个黑诊所,不用门头,天天打游击,有人检查,他们关门,没人检查他们开门.对群众的医疗服务和生命注下很大的隐患,请有关部门尽快来关闭这些黑诊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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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4-16 09:34:07 |只看该作者
您好!我们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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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百姓  卫生和药监推起来了,。。。。。。。。  发表于 2013-2-20 19:32
心系百姓  加快办案速度。  发表于 2013-2-9 09:21
处理状态: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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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4-16 11:32:16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药监局
投诉内容中有反应出售假药的情况,请药监局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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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百姓  “治标不治本”:“因为开办黑诊所成本低廉,而且目前对出租屋进行非法行医如何管理上仍有制度上的空白,房东对在自己物业里的非法行医行为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 2013-2-13 18:22
心系百姓  加快办案速度...................................................................请药监局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于 2013-2-12 18:1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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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4-16 14:37: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查处假劣药品是我局职责所在,关于黑诊所出售假药问题,其根本在与将黑诊所取缔,欢迎广大市民拨打我局举报投诉电话12331提供线索,对于群众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一定会严厉查处,对制假售假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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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百姓  类似的查处行动可以说是“治标不治本”:“因为开办黑诊所成本低廉,而且目前对出租屋进行非法行医如何管理上仍有制度上的空白,房东对在自己物业里的非法行医行为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 2013-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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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3-1 14:42:12 |只看该作者
黑诊所问题由来已久 一是诊所采取游击战,二是群众看病不去又证得单位给他们提供了市场,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这边取缔,那边人家又开始看病了,原因有人给他们提供看病的场所,国家没有规定对提供场所的人怎么处理,我看啊,还是全民起来,共同治理好,就卫生部门那点人,在8小时内治法是不行的,药监部门只可以对违法使用药品行为处理,不可以处理行医行为,哈哈,还是大家不去黑诊所看病好,自己保护自己吧,别寄托那个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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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2-6 16:32:56 |只看该作者
河南报业网讯 一家被卫生监督部门多次取缔的黑诊所,最近仍在偷偷行医,卫生监督部门在查处时,两个黑医竟然大打出手,使卫生执法人员遭到伤害。

  10月9日上午10点多钟,二七区卫生监督人员接到举报,得知位于齐礼闫乡劳教所附近一家被多次取缔的无名诊所又在行医,四名监督人员立即赶往该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到达诊所后,发现一男一女两位黑医生正在给一位病人输液,于是责令他们立即停止诊疗活动。两位黑医狡辩说,病人是自己的亲戚,不算非法行医。执法人员遂问病人姓甚名谁,他们支支吾吾,竟然答不上来。当执法人员下达卫生执法文书,准备对诊所内的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暂扣时,诊所里的女医生刘艳恼羞成怒,大喊大叫,“我就是把药品砸完,也不让你们扣留!”她拿起输液瓶,猛得一下子向执法人员身上砸去,碎玻璃和液体飞溅得到处都是。刘艳又拿起一块30厘米长的碎玻璃茬向卫生监督员宋志敏扎去,眼见着,宋志敏右手被扎破,鲜血直流。此时,男医生刘永刚也发了狂,到外边拿了一把铁锨和一把菜刀,冲向执法人员。在其他人的奋力强拉下,才把菜刀夺下。

  受伤的宋志敏急需包扎治疗,但刘永刚死死地拉住伤者,说啥也不让其离开,声称如果汽车开走,就把车砸了!直到执法人员拨打了110,在公安人员的劝阻下,才把宋志敏送到医院治疗。

  据悉,公安部门已介入,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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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2-6 16:27:35 |只看该作者
多部门联合开展查处非法行医行为,端掉8间地下诊所

    本报讯(记者 曾人东 通讯员 佛卫宣) 卫生、监察、科技、计生等部门昨天开展大规模的联合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活动,一举端掉多处地下黑诊所。不过,有关负责人表示,查处行动几乎每天都在进行,但无法“治本”。




执法人员正在清理从张槎某非法诊所收缴的药品。本报记者 穆纪武 摄

一门诊承诺停雇医托
     联合行动组的第一站是业内所熟知的以雇请大量医托出名的卫国路门诊。面对联合行动组,该门诊的一位负责人承诺说,年底前将停止雇请医托和停止对外营业。
   联合行动组的负责人、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刘汉平告诉记者,卫国路门诊本身不具备对外服务的资格,但经常雇请大量的医托在市内的几家医院,以各种借口拉病人,该局已经接到大量的市民对这间门诊的投诉。刘汉平向该门诊的一名负责人提出,不要继续用医托来拉病人。对此,这名负责人表示说,目前该门诊已经向有关部门郑重承诺,门诊在年底前将停止对外营业、并停止雇请医托来拉病人。

8年黑诊所仍然“健在”
    联合行动组随后赶赴地下黑诊所最为集中的禅城区张槎街道。行动组一来到其中一家名为“莲心堂”的黑诊所时,随行记者不约而同地喊出:“又是这一家!”原来,这家黑诊所已经在同一个位置、同一个“医生”经营了8年,有关部门每年查处不下3次,迄今却仍然“健在”。
    “莲心堂”的何姓“医生”面对众多执法人员时毫不惊慌,还“坦白”地说:“我什么证件都没有,我的诊所都在这里开了8年啦,每年都有人来查过几回的。”记者问他为什么被查了这么多次还要继续开业,何姓“医生”理直气壮地说:“我不要吃饭吗?”记者又问他明天是不是还继续开业,他又一次理直气壮地说:“我不要吃饭吗?”
    记者看到,执法人员从“莲心堂”收缴了一些药品,并撕毁了两张广告牌,但用钢筋焊接悬挂在门口顶上的写着“一切为了您的健康莲心堂”却难倒了没有切割设备的执法人员,只好作罢。围观的一位市民说:“这块牌自从挂起来后都没摘下过。”

彻底根治缺乏制度保障
    昨天上午一共在张槎街道和高明区端掉了8家黑诊所,不过,行动组的负责人也表示,类似的查处行动可以说是“治标不治本”:“因为开办黑诊所成本低廉,而且目前对出租屋进行非法行医如何管理上仍有制度上的空白,房东对在自己物业里的非法行医行为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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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2-6 16:07:06 |只看该作者
现实邵庄的问题没有解决?为人民服务,老百姓在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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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6:02:20 |只看该作者
本报讯(记者何春中)针对北京市部分地区非法行医的“黑诊所”问题较为突出,“黑诊所”误诊、错诊、延误病情事件时有发生的现状,北京警方会同卫生、药监、城管等部门对“黑诊所”开展了全市集中查处行动,今年以来,共查出黑诊所1312家。

    11月24日下午,北京丰台公安分局会同区卫生、药监等部门出动执法力量600余人次,对丰台区无照营业、无行医资格的“黑诊所”实施规模化、根源性打击,一举铲除“黑诊所”105家,抓获非法行医人员112人,行政拘留80人。

    12月13日下午,北京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领导小组再次召开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部署会,部署公安、卫生、药监、城管力量集中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

    从12月14日起,大兴分局联合卫生、药监、城管等部门开展为期10天的打击整治非法行医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取得初步成效。12月14日14时,大兴分局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全区共出动执法力量300余人,其中民警200余人,分成20余个工作组集中开展清理行动。查处“黑诊所”106家,对检查中发现的24家仍在经营的“黑诊所”依法取缔,查获药品共计40余箱,共抓获违法人员30人,其中刑事拘留3人,治安拘留12人,另15人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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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6:41: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经联系金水区卫生部门,金水区卫生部门已依法对“河岸花都东区黑诊所”予以取缔及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等处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我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含医疗机构,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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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百姓  你们学习北京如何打击????不要再踢皮球。这是对习主席不负责。对人民不负责。  发表于 2013-2-6 16:05
心系百姓  卫生局和药局合并,就不会出现推委了。诊疗和药品又如何分家。乱搞。  发表于 2013-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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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5:52:41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我局已安排执法人员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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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百姓  “治标不治本”:“因为开办黑诊所成本低廉,而且目前对出租屋进行非法行医如何管理上仍有制度上的空白,房东对在自己物业里的非法行医行为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 2013-2-1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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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 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5-7 12:10:32 |只看该作者
工商部门有行动了,药监部门还有坐等举报者给你们打电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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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百姓  “治标不治本”:“因为开办黑诊所成本低廉,而且目前对出租屋进行非法行医如何管理上仍有制度上的空白,房东对在自己物业里的非法行医行为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 2013-2-13 18:26
心系百姓  类似的查处行动可以说是“治标不治本”:“因为开办黑诊所成本低廉,而且目前对出租屋进行非法行医如何管理上仍有制度上的空白,房东对在自己物业里的非法行医行为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 2013-2-6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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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5-4 16:13:41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名居住在邵庄10多年的居民我对此问题表示强烈的质疑!!先不说别的 网友4月16号反映问题后,在时间、地点、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之时,药品监管部门竟然不去查,还“欢迎广大市民拨打我局举报投诉电话12331提供线索”请问这不是线索吗?还需要啥线索?!郑州药监是典型的不作为!
我们一家老小包括附近居民深受附近黑诊所毒害,黑诊所内假药泛滥,如今也不见好转,新闻媒体可以来监督!不过还是希望那些只说空话不办事的职能部门为老百姓做点工作,别光说不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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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18 09:12:49 |只看该作者
您好:
    我局于2012年4月16日接到新通桥—郑州社区直通车关于“河岸花都东区黑诊所”的投诉举报。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处室对该举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该门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同时发现该门诊门窗玻璃上有医疗机构标示和医药字样,现场执业人员李爱莲正在开展诊疗活动。监督执法人员认为该门诊非法行医事实存在,当场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张贴取缔公告,制作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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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百姓  “治标不治本”:“因为开办黑诊所成本低廉,而且目前对出租屋进行非法行医如何管理上仍有制度上的空白,房东对在自己物业里的非法行医行为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 2013-2-13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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