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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8:12:34 |显示全部楼层
已看到,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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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6-20 10:16:11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巩义市卫生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为了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问题,2011年11月份,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要求“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2012年2月巩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巩义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巩政办[2012]3号),并开始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进行摸底调查。2012年5月份,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对前期摸底调查的乡村医生进行了身份认证并上报省卫生厅。
       2013年1月份,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核实上报2012年度领取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的通知》(豫卫发[2013]2号),文中对领取生活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文中指出按照《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自愿提出申请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乡村医生,自2012年1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一)具有2004年以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1994年以前(含1994年)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在本县域内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经工作地3名以上乡村医生签字证明)。
       接到通知以后,我市严格按照豫卫发[2013]2号文件要求,由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对我市经过认证上报的老年乡村医生重新进行了核实上报,并按要求收回了乡村医生的执业证书统一归档保存。目前我市发放补助人员系完全符合豫卫发[2013]2号文件要求人员。关于网友反映的证件丢失人员的生活补助发放问题,在豫卫发[2013]2号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巩义市卫生局会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网友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拨打电话64353492向巩义市卫生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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