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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虚假信息偷税漏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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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13:57: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859小时:0分钟

“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 ...

一、        投诉举报对象:

公司名称: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贺铁生

注册地址: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东、金牛路南3幢1单元3层东2号

私人帐户:付乐(财务总监)

农行帐号:6228480718*******74

办公地址:花园路与国基路交叉口御府三号三期3号楼3楼东

电话:0371-55018782、手机:13*******32

QQ群号:281910292,群主QQ号:896510896,群员清风托儿QQ号:571385132,分析师赵老师QQ号:123407435,客服18  QQ号:774612209

二、投诉举报请求:

1、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所在的公司虚假宣传,捏造事实,利用托自导自演,自问自答,伪造虚假交割单,给消费者造成假象,恶意欺骗消费者。被举报公司及有关人员涉嫌骗取巨大数额钱财。

2、非法经营,推荐股票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承诺给的股票软件、光盘、发票交钱后都没有给。经常发一些虚假信息,涉嫌非法私募,扰乱证券市场。

3、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行为,追究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4、请求对被举报公司在工商部门做预警处理,防止恶意变更、注销。请求冻结被举报公司帐号,保护众多受骗股民的财务

5、请求将举报人被骗的3000元依法予以追回。

三、基本过程:

201358日我其中一个QQ群里发布炒股咨询QQ群号281910292,出于好奇我就加了进去,半个月的时间里看到群中天天发布一些涨势非常好的股票的消息。开始我并不心动,至到2013514日群里一个成员名叫“清风”QQ571385132主动加我为好友,问我是否加入了他们的用户我说由于价格高不愿加入,他说他也没有加入,但是看到群中推荐的股票涨势都非常不错,很是动心,准备购买。第三天告诉我他已经加入了,老师给他优惠到3000元,推荐的股票获利后把余款补齐。并且有合同,如果赔了答应退款。第四天告诉我老师推荐的股票涨停了,陆续联系了近十天,他说老师给推荐的股票涨势很好,赚了一万多了,准备把余款补齐。我开始相信了。此期间群主也经常找我私聊,经不住诱惑,我汇了3000元钱。汇款后第二天把我踢出了群说是为了保密。同时给我推荐了客服18 QQ号:774612209及分析师赵老师QQ号123407435并给我推荐了股票,之后股票一直处于下跌状态,我问过群主及分析老师,他们都采取托延战术,开始说是大盘下跌,过二天就会好,后来说什么已经启动了,马上就会涨起来,让我继续持股等待。我等了将近一个月终于醒悟了,找他们退款,他们即采取把我拉黑的手段,消失了,之后QQ号也都改了名字。

四、行骗手段:

1、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冒充机构私募, 群主在群里虚假宣传,捏造事实,造成假象,恶意欺骗,制作虚假交割单,利用群里的托冒充客户自导自演,骗取股民信任,恶意欺诈股民,偷税漏税,骗钱得手后QQ拉黑,踢除。

2、推荐的股票和事先吹嘘的有天壤之别,打着公司的名义,汇款给的却是个人的帐户。答应给的合同发票均不给寄出。

    真诚的恳请郑州证监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炒股软件欺诈全国股民巨额钱财的恶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恶性犯罪行为,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谢谢!

举报人:滕女士 联系方式:QQ:463607261  TEL: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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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6-29 10:30: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柳林工商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柳林工商所投诉举报电话:65690266;地址:郑花路与北环路交叉口汽配装饰市场内.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无事不闲聊  在2013-7-9 09:24  评价处理结果为:一般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不太满意,但对工商所人员的服务态度还算满意。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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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0-21 16:13: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举报的“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荐股,偷税漏税,欺蒙客户一事。我局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 :贺铁生,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东、金牛路南3幢一单元3层东2号,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注册号:410*******86006。
二、依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26日对该公司注册地址:花园路东 金牛路南3幢1单元3层东2号进行检查,大门紧锁,未见房间内有人。201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注册地址再次检查,还是大门紧锁,无人应答,走访周边邻居及门卫,均证实该场所没有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在此经营场所。2013年8月26日,我局再次安排执法人员会同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到 “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东、金牛路南3幢一单元3层东2号”进行调查,仍未查找到该公司及公司的去向,走访周边邻居及物业均不知道该公司在该场所经营。
三、2013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贺铁生联系电话,提示电话已停机无法联系上贺铁生。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之规定,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您认为此类公司涉嫌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你举报该公司骗取巨大金额钱财,偷税漏税,以及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等(不涉及工商职责的内容)情况,已超出工商职权,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咨询当地律师,寻找合理有效渠道进行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尽快挽回自己的损失。举报内容如不涉及工商职责的提问将不予答复,请你谅解。
我局将对该公司涉嫌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进行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涉及“荐股软件”的信息,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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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7-9 09:20:40 |只看该作者
      看到你们的回复,我不得不感到失望。说你们去了该公司的注册地去检查,找不到此公司,拔打登记电话称是私人电话,然后表示你们也没有办法,让我去报警。其实当受骗者发现被骗时,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报警,但公安却说属于欺诈消费者和非法经营,没有构成诈骗,不予立案,让我们去找骗子当地工商投诉举报。找到你们工商又说找不到骗子公司,让我们去找公安机关报案,这不是来回踢皮球吗?这样岂不是让骗子公司依然可以逍遥法外继续无忧无虑、轻松自在地行骗吗?是谁在保护骗子的违法犯罪行为?骗子的违法犯罪到底归谁管?
      说什么对该公司已加以警示,上黑名单,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查询该公司目前状态一栏依然写的是正常经营,营业执照上的核准日期为2013年4月27日,短短2个月的时间就找不到了。登记电话称是私人电话,有哪个骗子会承认自己是骗子的?为什么郑州会有这么多的骗子公司,就是因为工商所监管失职,只管注册,给他们骗钱提供便利,却从来没有监管过,无形中为骗子提供了保护伞。
      希望工商所能认真负责加大管理力度,严惩骗子,不要再让此类公司打着工商所注册的营业执照再继续欺骗更多的消费者,不要让骗子再为河南人民脸上抹黑,还郑州人民良好形象。还中国人民美好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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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5 12:54:2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柳林工商所受理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我所于2013年6月27日收到心通桥投诉,反映“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荐股、非法经营等犯罪的问题。接投诉后,柳林工商所就反映的问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铁生;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东 金牛路南3幢1单元3层东2号;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
      二、针对投诉人反映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股票受骗问题的检查情况
      柳林工商所执法人员按照在网上查到的该公司的经营地址,于2013年6月26日对该公司注册地址:花园路东 金牛路南3幢1单元3层东2号进行检查,大门紧锁,未见房间内有人。201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注册地址再次检查,还是大门紧锁,无人应答。多次拨打“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时所留电话,接听电话人称不是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铁生,只是私人电话,也没有注册过什么尚之凯公司。2013年6月28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注册地检查还是没人。执法人员通过拍照,走访周边邻居及门卫,均证实该场所没有郑州尚之凯科技有限公司在此经营场所。
      目前我所已对该公司涉嫌擅自变更经营住所立案调查,报请分局企业监管科对该公司加以警示,上黑名单。
      根据网友投诉的事项,工商所建议被欺诈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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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6-28 11:02:27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骗子,必须要严惩,还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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