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141|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龙小区物业费事宜 [复制链接]

Rank: 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10:48: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时间

2013-11-13 16:17

    请问房管局:新龙小区经济适用房物业费1.75每平,从良心上说你们觉得不贵吗?还有如果一年以后我们可不可以成立自已的业主委员会去自己找物业管理公司。。。。请明确回答,不要说那些没用的官话!!
  还有制定政策你们有没有舍身处地的为我们考虑过??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7#
发表于 2013-7-8 08:34:0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是我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关于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请您向我市物价部门反映投诉。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由小区内3名以上业主提议并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将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区房管部门3日内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协调居委会开展筹备工作。
       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权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转发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6#
发表于 2013-7-16 09:57:04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查看转发帖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5#
发表于 2013-7-16 10:16:0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1

地板
发表于 2013-7-18 15:20:05 |只看该作者
欢迎加入新龙小区群:131981686
群里小区资料齐全,随时下载。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3-7-17 09:22: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
        现就新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七条规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如业主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需经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实地验收后,按照对应的收费等级标准办理物业服务《收费许可证》。
        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3-7-16 09:57:40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3-7-16 09: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已转郑州市物价局

查看转发帖

请物价局的老师处理物业收费标准的问题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9 06:41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