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除了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律程序可以搜查人身外,任何其他人不得搜身。然而属教育机构的河南省登封市鹿鸣山庄《省高招办》还用这样的办法来管理员工的话,实在让人太遗憾了。把他们的员工当贼一样的防着
《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规定,必须是享有执法权的有关机关和部门,才享有搜查的权力,而且这种搜查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来说,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必须履行出示搜查证等程序,才可对人身、物品、场所等进行搜查或者检查,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而保安人员通常是由企业自行聘请,或者是单位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此,保安人员与其他岗位上的劳动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在《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保安人员不得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而公民携带的物品附属于人身权,是人身体的延伸,同
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单位保安要求职工打开自身携带的物品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是违法行
为。身为教育部门的高招办知法犯法还怎样去教育别人呢?太悲哀了......
希望有关部门领导出来管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