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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何不敢整治位于文化路北段金水区路重大违法占地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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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9 22:41: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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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

工作时间

19529小时:48分钟

现将位于惠济区东赵村村北、贾鲁河以南违法占地350多亩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情况向您处举报,请调查落实并依法查处:

原中博二手车交易市场位于文化路北段金水区路砦村,20129月份由于路砦村城中村改造被取缔。该市场被依法取缔后,为了达到继续聚敛财富的目的,该市场投资方打着市场外迁的旗号,以建设农业项目的名义强占我村350亩基本农田,用于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该市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9月开始建设,建成非法建筑物5000多平方米。由于村民的极力反对,执法机关在2013年元月29号对该市场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顺应了民意,大快了人心,树立了正气,打击了违法的歪风邪气。

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该市场的投资方并不死心,继续顶风蛮干,20136月,该二手车交易市场不顾广大村民的反对以及政府机关的严厉警告,又在被拆除的原址上重新开始非法建设,气焰非常嚣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200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2008年6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也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这些明明白白的法律规定连我们老百姓都能看得懂,相信这些老板们、领导们更能够看得懂,吃得透!但是,中博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投资人为了谋取暴利,明目张胆地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以及市场的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屡拆屡建,无法无天,公然践踏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气焰极其嚣张;在国家不断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维护耕地红线的形势下,这些人居然公开占用350多亩基本农田,他们剥夺了我们村民以及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土地,村民敢怒不敢言,可以说这在全国来讲也是重大的土地违法案件。

为了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我们子孙后代能够有饭吃,恳请领导对该市场的重大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落实,依法予以惩处,责令拆除该市场违法建筑,恢复村民的基本农田并对村民进行赔偿。我们相信正义一定能够得到声张,邪恶一定没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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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10 08:41:0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我们将联系相关部门给你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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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7-10 00:04: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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