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和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并标明残疾人专用坐椅,司乘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乘坐。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用。
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六十三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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