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就您反映的关于青秀佳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试试管理办法(试行)》(郑价公〔2004〕2号)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经调查,该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已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手续。经价格主管部门实地验收后,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物业公司应严格按制定的标准执行。
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