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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并接受对该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气污染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可在车辆年审时,办理车辆异地年审委托,黄绿标同时办理,暂不单独办理黄绿标。
黄绿标咨询电话:6718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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