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协商合同约定内容,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按约定享有权利,生效的合同其约定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
网友所反映的面积差异问题,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即原则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即原则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是面积差异条款,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规划变更的事项按照第十条约定处理,定金的问题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处理。
针对网友的问题,我局已和开发商进行了约谈,要求开发商充分考虑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积极和业主进行协商妥善,尽量满足业主需求促使解决问题;开发商表示愿意和业主进行了协商,并做出一定的让利;建议网友和开发商协商处理有关问题,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协商不成的建议按照合同第二十一条争议条款的约定途径诉讼或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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