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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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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29 16:23: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处理中

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工作时间

19474小时:0分钟

我的情况和以下转载的情况基本一样!!!在上QQ时被骗子加了好友,相信了群主清泉的谎言!汇了1万元软件服务费后,就被踢出群,才意识到被骗!!!清泉群号56584908。清泉Q号806072272。客服Q号1927887243。。手机号15*******37。唐哲Q号80509157。恳求政府为我做主!!不能让血汗钱白白骗走!                我的Q号309466291       手机13*******85                                                   
  你入群 炮制神话 骗款到手 踢你出群
  请看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怎样进行诈骗犯罪的
  4月3、4、5日,记者多次接到远在山东潍坊的受害人周女士的维权求助电话,电话中,周女士满含悲愤,字字血、声声泪地向记者讲述了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大搞虚假宣传,精心编织陷阱,一步一步引诱自己上当受骗的事实。
  2013年2月份的一天,正在家里上网的周女士偶然在小区群里看到一个广告,说“投资一定要相互学习,才能互相进步,岂能坐视物价涨过工资?”,邀请大家加入一个证券交流群(群号144706667),还说群里有免费的大盘分析和推票实力验证。周女士心想,反正自己在家闲着无事,加入这样的群,学习学习炒股知识也好,于是没多加考虑就加了进去。进得群里,只见群主桑榆每天上午开盘之前都要提示大约5、6支股票,周女士看到确实有一些股票涨势很好,心想这个公司好有实力呀,要是自己跟着提示买进了,岂不是也赚大钱了?桑榆还说要是成为他们的用户的话,更有专门的用户票,即内部票,会让你提前布局,保证有稳定的收益。怎么成为他们的用户呢?那就是花19800元买一款他们推荐的炒股软件。桑榆说他们卖的是软件加服务,成为用户的话会短信提示买卖点,周女士一听,觉得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可观的收益,还可以节约更多的时间做别的事,不免有些心动。3月25日桑榆又对她说,现在公司正在搞活动,原价19800元的软件现在打七折只要14000元,劝她要买就赶紧,别错过了机会。4月1日周女士问她活动还在搞吗?她说你要是今天办理就就给你咨询领导,周女士说我钱不够,手中只有1万块,对方说这样吧,我帮你找领导申请申请,你先交一万元,剩余的钱等赚了钱再补齐。感激不尽的周女士于是于当天下午14点左右将9960元转入对方给的账户。付款后客服给她传真了一份协议,然后给安装了一款炒股软件。满怀期待的周女士还在做着发财的美梦,谁知对方却把她从群里踢了出来,说是怕别人追着她要票,怕她泄漏票。而先前信誓旦旦的承诺统统变成了谎言:给的软件很垃圾,里面功能很多不能用,根本不能用来参考购买股票;手机短信发的净是一些类似垃圾短信样的东西,一点参考价值都没有;推荐的唯一的一只票代码是000823,当时让10.2~10.3元之间买进,结果第二天就跌停了,第三天竟然跌到8元多点!周女士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找桑榆和客服要求退款,但对方任凭她磨破了嘴皮,就是坚决不退。周女士几乎快崩溃了!
  以上事实均有当事人与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QQ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及相关手机短信记录为证。
  据记者查证,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证券咨询的资格,依法不能从事证券咨询业务;更为严重的是,我国证券业相关法规严格禁止经营机构向客户提出虚假承诺、提供内幕消息股,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显然已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犯罪;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这种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疯狂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大都市郑州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而且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笔者在此代表受害人强烈要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引起高度重视,责成公安、工商、证券、消协等有关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能,真正执政为民,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迅速查处骗子公司,将害人的骗子绳之以法,退还诈骗款项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不能敷衍塞责、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否则,放纵诈骗,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
  附:骗子公司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
  公司法人:陈国永
  开业时间:2012年12月29日
  注册号:410*******35212
  登记机关:郑州工商局金水分局
  登记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万元
  目前状态: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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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7-30 15:23: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我分局文化路工商所已受理,调查处理情况会及时予以回复。工商所投诉举报电话:86112315;地址:俭学街中段路北(文化路与俭学街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
      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心灵乌托邦  在2013-9-14 13:28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此事已解决,请管理员给予删帖。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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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9-2 15:22:01 |只看该作者
被骗的人越来越多,相关部门应该为自己的不作为感到羞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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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8-21 16:41:12 |只看该作者
每天来看看相关部门都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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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8-19 15:40:44 |只看该作者
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相当无语,何时才能让骗子不再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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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8-16 10:08:56 |只看该作者
提醒相关部门看一下办理时间,一直拖着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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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8-15 11:20:51 |只看该作者
每天来看看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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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14 15:40:42 |只看该作者
擅自变更办公地点,涉嫌非法经营
你们批准注册的骗子公司,打着工商注册的幌子四处招摇撞骗,你们却不闻不问,视而不见,首先我可以举报你们监管失职;遇到消费者投诉你们却敷衍塞责, 姑息养奸, 推诿不作为,包庇纵容骗子。如果不把我的事情解决了,我依次向郑州市工商局,市长热线,市信访局,市人大办公室,市委办公室,河南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层层举报你们的失职与推诿不作为行为,直到解决问题,把骗我血汗钱退给我为止!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指的是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鑫之成软件科技公司擅自变更公司住所、擅自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定查处权限在金水区工商分局;因为鑫之成公司是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注册登记,因此金水工商分局就是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主管和法定管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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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14 11:55:20 |只看该作者
鑫之成还在非法经营,真的没人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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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9 12:08: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举报的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涉嫌涉嫌捏造事实、虚假宣传、偷税漏税、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之前多次接到对该公司的举报,文化路工商所指派了两名执法人员多次前去调查,这个公司已经不在注册地经营(拍照取证、现场检查笔录等),并于2013年6月9日提请分局注册科加注警示信息 。
您的心情我们十分理解,但是案件办理需要有程序,由于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目前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和执法能力。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因此,请您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在此也要告诫广大网友,请不要随意相信QQ、飞信、微信、微博等交友平台及网站的一些信息,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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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9 10:03:53 |只看该作者
都快半个月了,还没处理,这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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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5 15:56:37 |只看该作者
工商就是在放纵骗子行骗,否则不会这么多骗子公司,他们一定有潜规则,地方保护严重,给骗子更多保护,所以受骗者只要找市长热线解决问题,不相信河南没有公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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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5 15:52:39 |只看该作者
赶紧作为吧,为民做主吧,严惩骗子公司,体现出你们公仆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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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7-29 16:56:21 |只看该作者
顶,我也是鑫之成的受骗者
请政府为我们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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