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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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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6 19:33: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信息反馈如下:
      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又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理。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二条: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如果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应先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再予以通过年检。
       对已不在原住所经营的公司,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对于查无下落的公司,工商部门将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警示信息,责令企业限期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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