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商推卸责任不履行职责--多次举报金融诈骗公司未果惨遭踢皮球
举报人于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在心通桥—郑州社区直通车—金水工商分局连发五帖举报“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这些帖子得到的回复大同小异,不痛不痒,没有什么实质的内容。
对以上述回复的内容,举报人强烈不满,提出以下质疑: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指的是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公司住所、擅自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定查处权限在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但是如今郑 州中弘改名为郑州慧金公司,甚至其他公司,工商局却不知晓。
2、郑州中弘涉嫌金融诈骗和违法经营的违法事实发生地是在金水工商分局的管辖范围的地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对我所举报的“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公司主要登记事项,进而采取虚假宣传等诈骗手段对举报进行金融诈骗,导致众多投资人上当受骗的严重后果,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监管部门应当负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
3、给我的回复没有落款,我想请问这份回复是代表金水工商分局还是代表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或者是代表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这份回复能不能作为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举报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依据?
4、如果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2012年度公司年检、或通过公司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申请解散、破产等,我们举报人将保留对金水工商分局柳林工商所 登记和监管失职渎职的追诉权利以及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5、对举报人的举报的违法公司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根本不做调查就回复举报人去公安机关报案,不符合执法机关的一般办案程序,最起码也应该对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做个最基本的调查后,属工商部门自己管辖的就应当立案调查,超出自己管辖范围的,该移交哪个部门的就移交哪个部门,自己不想管,又移交不出去,叫受害人瞎折腾??这种踢皮球的游戏不知道最后会伤害到谁!!
6、受害人要求立即冻结骗子公司的账号资金,冻结骗子公司的所有公司变更登记等事项。
公司名称:郑州中弘投资有限公司(改名郑州慧金、郑州邦胜公司)
注册号: 410*******63004法人代表:王占娜 管理人:李亚钦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4层408号 公司网址: 公司电话:0371-55018167 开户银行: 开户人 赵钢、王兵兵、王占娜 开户账号:62220217*******8733、6225221403366477、 6228480712*******16 开户银行: 开户人 赵钢、王兵兵、王占娜 开户账号:6216*******04583701、6225221403366477、 6228480712*******16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不含期货咨询)。(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骗子公司联系电话有如下:
郭金龙(13*******23 )、尚千(15*******83)\王占娜(15*******75)
举报人:全国各地被此公司诈骗的客户五人,目前五人被骗金额达到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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