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七里河小学校长闫丽婷因贪污等问题被管城区纪委处理,开除党籍,后在其丈夫的多方努力下,她才得以保留公职,在家休息近一年后,她借助于管城区河沟王小学要区划到郑东新区的机会,调到河沟王小学,脱离的管城区教育系统。
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开除党籍的,(1)当年考核不合格,第二年、第三年不定等次。(2)工资要降一个级别和三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者三个薪级;五年内不得长级别、档次、薪级。(3)职务(岗位)降两级以上(4)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不得晋升职务。
而闫丽婷在受到处理至今,工资、职务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而且借助于区划调动的机会,重新又爬到了校长的位置,难道做恶的受到一点惩罚就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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