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是应该查处还是应该整改呢?
金水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区分非法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非法:指轻微的法律不允许,存在整改可能,也既踩线未越线,容易纠正的事情。
违法:指已触犯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事情,既行为人超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明显违法违规,给利害关系人带来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行为。
以本案为例: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的房屋不准对外出租。
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很清楚的知道,该小区业主及未来路办事处及名门世家社区,不可能为违法住改商者开绿灯,根本不存在妥协和整改的条件,房地产管理局却要求住改商者整改,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这岂非对牛弹琴,此做法,岂非是 “此地无银三百量”吗?-----------------!
对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破坏楼体结构,违法住改商者,政府应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而不是无关其痛痒的整改,使其继续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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