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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改商问题的回复不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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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08:02: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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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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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6 08:43

对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住改商问题的回复不满

关于违法住改商问题,该局回复网民:

依据郑政办【2012】54号文件之规定,现责令自收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我局相关科室已经下发整改通知书了,而且有半年整改期限。

该局的回复,是要说明整改未到期,该局现在还无法执法纠正违法行为,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看看郑州市政府的规定: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的生效日期是2012年8月3日。

该文件是公开向社会发布的,且郑州晚报2012年8月21日以 “郑州市:已经住改商 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因此,住改商当事人的整改日期,其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文件内容的日期算起。也既应该从2012年8月3日或者21日后计算。而不应该从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2013年6月21日向住改商当事人发出通知的时间计算生效时间。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房地产管理局不向住改商者发出通知,市政府文件就可以不对住改商者生效了么?

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对违法问题要“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违法住改商者,是及时发现,早期纠正,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在曲解市政府的文件规定,使其危害性继续延期和继续持续发展呢?



附件:郑政办【2012】54号文件有关内容;


(一)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   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此类问题的巡查作为治理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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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水区房管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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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08:43: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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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10 09:20:19 |只看该作者
该12户违法住改商业主,至今无一户办理租赁许可证,至今无一户缴纳税金。违法暴利的拉动,使其全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其楼上业主的安危:
   原来其住房按住宅房屋依法出租,每套120平方米的住宅,租金是2000元,但改建后按照商铺出租,现在收取的租金是每套1.2万元。(每平方米月租金100元)。
  李士英还几次威胁守法业主:政府部门咱有人,你们多次举报有用吗,见效了吗?政府规定还有发给咱的整改通知,那是作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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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10 09:18:20 |只看该作者
   根据(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立面、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规定,有关部门应该责令违法住改商者立即恢复楼体原状。
房管局应该尽快向郑州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反映,并会同规划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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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7 11:41:0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回复详见:thread-124785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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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26 08:48:37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者为违法暴利的拉动,胆子往往很大,忘乎所以。该燕凤小区10,11号楼的12户住改商者,有些把楼体承重的梁、柱都给打掉了,导致两栋楼体已经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多处裂缝。
  万一出现塌楼事故,房地产管理局就会很被动了,你能说整改日期未到,事故与自己无关吗-------!
   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的网格管理员和有关领导多次到过现场,很为此忧心,就此问题,已经向区政府网格平台做了及时反映,如果出了事故,能让他们承担责任吗?
金水区黑朱庄村塌楼死人的教训,我们不应该汲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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