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接到您在“心通桥”投诉,辖区工商所对你反映私开早餐店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地址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与秦岭路交叉口南乾泓领秀空间6号楼一楼南头,主要经营早餐。
我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下达限期办理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当事人表示:“准备关门,不再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郑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办办公室文件(郑证照联[2010]1号)《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食品、化妆、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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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你对工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