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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作为,软作为,不作为严重影响政府社会公信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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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30 11:11: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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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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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 08:45


               懒作为,软作为,不作为严重影响政府社会公信力

     打掉外墙,拆掉楼房梁柱,违法住改商严重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住改商治理问题,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规定的非常清楚,但还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拖拉和执行不到位问题,很需要引起贵局的关注,因为: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以金水区政府房管局为例:
该局对投诉违法住改商,给楼体造成安全隐患问题,以执法权在郑州市房管局的理由,寻找种种理由不作为:

业主投诉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10号,11号楼下违法违规住改商,给楼体造成安全隐患问题,该局
8.27日回复:
网友您好,自6月20日以来,我局相关科室在办事处的配合下,对全区通过网格平台上报的住改商问题逐家逐户下了整改通知书,收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在半年之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经营。54号文下发之后并没有明确金水区房管局是第一责任单位,而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自2013年5月23日区两办下发金办〔2013〕14号《金水区关于推进无证照经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才将区房管局列为了“居民住房改做商业用房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
   金水区房管局的第二次回复,否定了第一次尽快给予处理的回复内容。此回复给人的印象是:违法住改商者自2013年6.20日收到该局的“整改通知书”后15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若半年内仍然不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经营,也与我局无关,因为“住改商的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文件是2012年8月9日下发的。并且是公开向社会发布的,且郑州晚报2012年8月21日以 “郑州市:已经“住改商” 拿不到证半年内须搬走”的标题,向社会作了公开报道,因此,住改商当事人的半年整改日期,其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文件内容的日期算起。也既应该从2012年8月3日或者21日后计算。
金水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修正了54号文件的生效日期,请问法制局:
1,郑州市政府2012年8月下发的郑政办54号文,是否应该从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在2013年6月23日向商户发出整改通知后才可以生效呢?
2,对违法住改商行为,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是应该按照郑州市政府54号文件的规定:对违法问题 “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呢?

  对郑州市政府文件,下级政府阳奉阴违,拖拉推诿,是态度问题,还是执行力问题呢?难道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不是其法定义务吗!
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对待市政府54号文件关于住改商问题半年整改时间的规定给予修正,是懒作为,软作为,还是不愿作为呢?

该两栋楼房住改商问题,业主从去年8月份就开始投诉了,还要拖多久才能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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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水区房管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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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8:17: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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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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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08:45:14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金水区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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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30 17:59:59 |只看该作者
   房管局让住改商者整改是虚,放任其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是实!因为从去年8月54号文件向社会公告,报纸做了公开报道至今,已经是两个半年的整改时间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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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30 17:49:02 |只看该作者
    关于此两座楼住改商问题,鉴于小区业主反映强烈,还有的业主到社区哭诉,去年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就通过网格平台向金水区做了反映------------------!
请郑州市政府法制办看看金水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是怎么做官样文章,对待市政府2012第54号文件的:
链接地址:
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4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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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30 17:34:53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政府出台的再好的政策,只要下边的官爷想偷懒不作为,或者照顾关系,都有办法给化解掉的,以福元路燕凤小区10.11号楼为例:
该两座楼房的一层是在2010年8月,不顾楼上业主的反对,强行把楼体南墙打掉住改商的,从那时起,守法业主的投诉就没有停顿过。
住改商前,其每套120平方米的住房月租金不过2000元,住改商后每套住房按照商铺出租月租金高达1.2万元。且12户房东应该缴纳的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产所得税至今一分钱也不缴纳,大发不义之财。
   对于守法业主的投诉,有住改商的房东公开在院内说:你们告也没用,政府部门你们有人,你们花的起钱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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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30 16:51:44 |只看该作者

金水区房管局怎能对郑州市政府2012年第54号文件阳奉阴违呢?

既然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回复说执法主体在郑州市房管局,那么,作为下级机关应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申请上级机关执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该借故推脱责任,否则就是不作为!
     金水区房地产管理局应该很清楚的明白: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构成不作为。
    对违法问题应该“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还是继续寻找理由,放任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呢?请金水区房管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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