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792|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二七区宏鑫幼儿园收取书本费(下派单位:二七区)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8:13: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二七区教育体育局

处理时间

2013-12-27 09:35

二七区兴华南街169号院(宏鑫花园)内的宏鑫幼儿园今年9月份收取了书本费149元,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第十七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是不是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查处退还所收书本费!盼回复!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3-9-10 18:20: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给相关科室查询处理,待结果出来后我们会及时跟帖回复,谢谢!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3-9-11 10:15:06 |只看该作者
        据二七区教育体育局调查,二七区宏鑫幼儿园今年9月份的确收取了每个孩子书本费149元。问其何因,幼儿园负责人解释:目前幼儿园不属于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幼儿在园学习,国家没有特定特指的教材,但为了方便幼儿在园更好的学习,幼儿园为孩子选择了一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学习用书,幼儿园收取的书本费是代收代付的。购买书本是本着家长自愿购买的原则,如有家长不愿购买,幼儿园不勉强,如有不是自愿购买,现也可以拿已发的书本直接到幼儿园退还书本费。
        二七区教育体育局根据调查的情况,已责令宏鑫幼儿园从以下两个方面整改:1、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第十七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2、如果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确实需要代收代付一些费用,一定要与家长做好沟通,在征求幼儿家长意见的前提下来进行。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8 20:25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