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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住改商者决不能听之任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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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08:48: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时间

19462小时:13分钟

                    对违法住改商者决不能听之任之!

   金水区沈北路燕凤小区10号,11号楼一楼李士英等12户业主不听劝阻,擅自打掉楼体外墙住改商,并且对外出租,造成该两栋楼体多处出现裂缝,已经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该两栋楼的许多业主对此表示强烈不满,纷纷向未来路办事处名门世家社区投诉,社区及时对业主的投诉向上级部门做了反映。
根据(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立面、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规定,有关部门应该责令违法住改商者立即恢复楼体原状。


    郑州市政府(郑政办〔2012〕54号)对住改商问题也有明确的界定,且文件的生效日期是2012年8月3日。该文件是公开向社会发布的。对违法住改商且至今拒绝纠正者,政府部门应该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其强制执法或者申请法院执行,以保护守法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名门世家社区的网格管理员多次去过现场,住改商者不但不予以协助,还多次威胁社区工作人员-----------
该案例在全市具有典型性。掌握全部情况,名门世家社区为此付出很大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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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3-9-10 16:16:23 |只看该作者
已受理尽快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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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3-12-30 08:22:59 |只看该作者
至今装聋作哑,至今不回复,-----------------典型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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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3-11-20 07:22:50 |只看该作者

规划局为什么至今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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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3-10-28 12:41:29 |只看该作者
规划局为什么至今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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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3-10-11 15:39:24 |只看该作者
已受理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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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10-11 10:48:44 |只看该作者
非要逼迫业主起诉政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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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10-11 10:46:58 |只看该作者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不得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则构成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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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9-17 17:45:21 |只看该作者
是否非要等到业主告到法院,政府部门丢人现眼后才作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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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9-12 11:38:34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影响建筑物主体结构,并减少和损害建筑物使用寿命 。多层单元式砖混楼房特别是底层的业主,在行使其房屋使用权时,必须服从楼房整体用途和设计规范的要求,维护楼房全体产权人的共有利益。无权为了个人牟取暴利,而置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于不顾。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明确为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本栋楼只要有1名业主不同意住改商(楼层高低不限),就可以一票否决,有权要求住改商的业主恢复建筑物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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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9-12 11:34:37 |只看该作者
住改商造成墙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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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9-11 19:14:25 |只看该作者
墙体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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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9-11 18:20:25 |只看该作者
   本案规划局应该联合房地产管理局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违法者制造既成事实挟持公权的图谋得逞,法律和政府的尊严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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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9-11 18:15:38 |只看该作者

         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的义务!

   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应该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不得借故推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的,则构成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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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9-11 18:10:55 |只看该作者
附件:郑政办【2012】54号文件有关内容;

(一)建立完善的问题发现机制   社会管理的三级网格要对本辖区内涉嫌改变房屋用途、租用住宅房屋、非法建筑等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并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档成册。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此类问题的巡查作为治理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早期纠正,防止违法行为的持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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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11 10:07:08 |只看该作者
墙都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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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10 12:05:12 |只看该作者
楼体承重墙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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