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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我1980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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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13:28:3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骗子公司。该公司于今年6月18日以网络推销的方式,欺骗我购置19800元的垃圾炒股软件,销售人员声称,他们卖的是软件和服务,每周都有至少2只推荐股票,通过短信形式发给客户,只需1个月就能让我回本,但是自购买之日后不到一周,他们就把我踢出了QQ群,原因是所谓的怕群里有人问他们推荐的股票信息,实际上他们推荐的股票根本就是垃圾股,没天还给发一些前后矛盾的垃圾信息。我购买立刻就要求停止服务,给我退款,但均被该公司无理拒绝。之后,我多次要求停止服务,退还钱款,可是他们不但不退款,6月份后都不接我的电话,给他们所谓的客服发QQ消息也不回复了。给我寄来的软件光盘根本就是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产品,包装粗糙,光盘劣质,既没有用户手册,也没有用户名和密码,不注明产地和客服电话,也没有著作权人信息等。该公司法人代表:陈国永;工商注册号:410*******35212;该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电话:15*******67(QQ群主)      我发现河南法制频道曾曝光此类事件,但骗子公司怎么还是如此猖獗,如此肆无忌惮的在全国各地骗取钱财,河南的形象全被这些骗子毁了!
报案人   贺运迪  电话  18*******28.

全 国各地最近被骗的人越来越多,方式都是这样。希望工商局领导管管,帮我们要回被骗钱财!恢复河南的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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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0-14 14:46:00 |只看该作者
:@:@:@打款前说带用户建仓,打款后变成买卖软件!!这类案件,太多太多!!不治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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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17 08:32:13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把我的事情解决了,我依次向郑州市工商局,市长热线,市信访局,市人大办公室,市委办公室,河南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层层举报你们的失职与推诿不作为行为,直到解决问题,把骗我血汗钱退给我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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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12 20:20:31 |只看该作者
全国各地被骗的股民太多了,希望政府作为,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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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12 09:08:5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就网友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我局追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我局的要求。
五、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鑫之成公司银行账号及个人银行账号,要求我局查封账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无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工商部门上述权限,就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局无法采取措施。
六、关于网友提出鑫之成公司的诈骗问题,我局收到了网友寄给我们的材料,也看到了网友与鑫之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我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之规定向网友予以了回复,建议网友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我们也看到了网友在“心通桥”上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内容。
七、由于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也多方查找未果,目前工商部门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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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12 01:35:24 |只看该作者
全国各地被骗的股民太多了,希望政府作为,尽快解决。我与楼主情况相同,被骗金额19800fq7,联系电话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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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0 14:59:40 |只看该作者
我与楼主情况相同,只是被骗金额不同,联系电话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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