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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鑫之成-网络诈骗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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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14:37: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于2013年5月1日进得群里(群   号:160039199),在群里,群主(朝阳 QQ:334085589;手机号:13*******55(陈))天天大吹特吹他们公司如何有实力,说他们有专业的分析师,有可靠的内幕消息,每次开盘前都会提示很多股票,一只股票就能赚15~30%,还吹嘘他们的售后服务是如何如何的好,信誓旦旦地保证只要我成为他们的会员,一定让她赚到钱。群里天天有人上传涨停截图,并时不时地上传用户交割单截图,说某某某、某某某一天之内进账多少,其中有一人在短短的时间内赚了16万元!7月23号说可以团购 原价19800元的软件团购价格13860元,群里弄了好多托说买了赚了钱了,本人在7月23号通过农行转过去13860元,户名:常卉(女,身份证号410*******11158085),账号:6228 4807 1811 8220 471农行紫荆山分理处(前不久已销户),转过后客服(QQ  1070752681)加我, 叫我签一个订购单发给他,我签完发照片给他后给我一个软件,我在网上查这个公司信息发现好多被骗的,我跟客服要求退款,客服说签字就不给退!签购单上以公司名字命名,而我汇款是汇私人账号,而且此私人账号,目前已销户,我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是一起诈骗事件,而且严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忘郑州市相关部门给予此公司进行严厉的打击,帮我们受害者追回骗款,谢谢。

  联系电话:13*******91   QQ106350231     宁波金

PS:    下附公司详细简介

公司名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6608
公司名称: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4号楼1单元252502
公司法人:陈国永
开业时间:20121229
注册号:410*******35212
登记机关:郑州工商局金水分局
登记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万元
目前状态: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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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9-13 21:40:37 |只看该作者
金水分局的同志们,你们辛苦了,只要看到鑫之成的贴子,都要复制你们的答复,这种重复的工作既枯燥又乏味,还不如看看报纸,喝喝茶呢。thread-126204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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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9-12 16:51:25 |只看该作者
金水分局 发表于 2013-9-12 09: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就网友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 ...

既然你们6月8号就开始查找了,那么今年该公司的企业年检是怎么通过的,年检的时候没有人去送资料吗,或者我可以这么认为,贵局对于该公司的行为未放在心上,这个解释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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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9-12 09:09: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就网友投诉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我局经调查落实情况如下:
一、郑州鑫之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非研制)及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我局自2013年6月以来,接到对鑫之成公司的多起举报,期间我局派执法人员于2013年6月8日、2013年7月4日、15日、2013年8月12日、14日多次赴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4号楼1单元25层2502号调查,均是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我局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联系上了房东,房东向我们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显示该处房产面积95平方米,系陈国永租赁,租期1年,至2013年底。现房东与物业公司无法联系上陈国永。经物业公司查询该处房产用电量,显示最近几月耗电量极少。2013年8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对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鑫之成公司下达郑金工商责改字[2013]042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3年8月15日,邀请关虎屯社区网格员、物业公司人员共同见证,在鑫之成公司大门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并拍照取证。
三、关于网友反映“鑫之成公司”另一个办公地址的问题:我局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鑫之成公司”办公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北晨公寓A座608室现为郑州千纸鹤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法人为左可亮,公司的注册号为:410*******64231。网友反映的鑫之成公司的另一个地址也不存在。
四、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让我局追查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都进行了多次呼叫,固定电话无人接听,移动电话接听后宣称与鑫之成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局向电信部门提出查询电话安装地点和使用人员,电信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之规定拒绝我局的要求。
五、就网友向我局提供的鑫之成公司银行账号及个人银行账号,要求我局查封账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无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工商部门上述权限,就网友提出的问题,我局无法采取措施。
六、关于网友提出鑫之成公司的诈骗问题,我局收到了网友寄给我们的材料,也看到了网友与鑫之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我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之规定向网友予以了回复,建议网友向公安机关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我们也看到了网友在“心通桥”上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内容。
七、由于该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我局也多方查找未果,目前工商部门不具备办理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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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9-12 01:30:22 |只看该作者
我的遭遇和楼主的一样,补骗金额19800元。希望政府作为,尽快解决 !!联系电话: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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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12 01:29:52 |只看该作者
我的遭遇和楼主的一样,补骗金额19800元。希望政府作为,尽快解决 !!联系电话: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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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10 14:49:23 |只看该作者
我的遭遇和楼主的一样,而且,受骗后,客服QQ是一样的,希望金水分局能给予重视。
thread-126204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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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0 14:41:44 |只看该作者
希望严厉惩罚这种公司,还以公道!我也是受骗者,希望都一起解决!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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