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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文化绿城小违法扩建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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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1 08:27: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规划局

工作时间

19133小时:30分钟

尊敬的领导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们的反映材料,我们感激不尽!

我们是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4号文化绿城小区业主,近期我们隔壁文化绿城小学野蛮违规扩建,且属于明显的无证施工,无任何手续,夜晚通宵施工扰民,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造成文化绿城小区27号楼与小区其它区域完全隔绝,通行道路被堵,完全成了一个孤岛,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我们多次向郑州市政府12345市长热线,郑州市规划局、郑州市金水区国土局、郑州市金水区教育局,12319热线,郑州市规划局反应,我们就向皮球一样被各职能部门踢来踢去,无人过问,均不能得到一个正面的回应。如果没有某些部门或某些人物从中作梗,在中央走群众路线的大政方针下,怎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党的光辉什么时间能照耀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绿城小区的居民身上?中国是法治社会,在某些情况下真的是权大于法吗?我们期待上级部门能主持公道,维护法律公平,还我们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侵占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4号文化绿城小区(以下简称:小区)27号楼南侧

侵权面积:50米(南北长)X40米(东西宽),约2000平方米

侵权方:郑州市金水区文化绿城双语小学(公办,注:以下简称学校)

一、 是否为产权不清,是否为非法侵占?

郑州市文化绿城小区27号楼南侧(靠近丰庆路一侧),近2000平方米的地方,原先建有一个活动中心,供辖区内居民使用,2011年春季还举行过一个小型的车展,一直都在正常使用。2011年夏季(记不是很清楚,时间可能不是很吻合),被突然拆除(拆除方身份不详),成了一片废墟至今。2012年4月经土地部门测绘,2012年11月确权发证,一直属于文化绿城小区的公共设施,《房地产权证》标注清清楚楚为“风雨操场”且在小区建成区域以内。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1款同时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各个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在合同中并未声明对这块土地使用权进行保留,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留土地的用途;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小区土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权属一并转移,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这在法律条款中都有明确体现。开发商不得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宣称对某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保留,不得擅自改变保留使用权地块的用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业主的土地证上清清楚楚的住宅用地,且已经明确使用年限70年。为什么原本属于业主的地方怎么会不明不白的成了学校的教育用地,难道说住宅用地性质有变?还是在某些权力的运作下缩短?苍白无力的解释,简直可笑至及!就是一万个理由确需改变用途,也必需征得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不知是哪方神仙有如此大的能耐。

学校与其它第三方约定在小区业主的合法土地上非法施工,属于明显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施工并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完全属于私下授意行为,如果没有某些权力的默许,单凭一个学校力量,侵占1700多户业主的权益,估计还没有这个力量。如果说某些人拿属于业主的地方私自交易属非法、偷窃行为的话,那么学校就是帮助销赃,帮学校出钱的人就是帮凶,应属于同案犯。学校是事业单位,资金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如果没有某些权力部门的默许,一个小学怎么会有那么大的力量?

  开发商建设小区前,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小区占地范围内土地的用途,因此,开发商使用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也应严格按照规划批准文件中确定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保留地块的用途,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二、无证施工、违法明显;监管部门是否有渎职、纵容行为?监管形同虚设,法律如同空文!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措施的通知(郑政〔201114号)(一)规划执法部门对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案件要于核查当日组织立案;对执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并指定承办责任人员。(二)在核查或者巡查过程中,对在建违法建设,要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三)对发现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规划执法部门要以日报、周报的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督察室和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对已立案的违法建设案件,规划执法部门要在7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七)在调查取证期间,对拒不停止施工的,市规划执法部门申请市政府对施工项目停水、停电,或者由市政府责成市规划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机具,或者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强制拆除。各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申请区政府(管委会)对施工项目停水、停电,或者由区政府(管委会)责成区规划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机具,或者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强制拆除。(十一)对强制拆除受阻的案件,市规划执法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综合执法;市城市区(开发区)规划执法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报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综合执法,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在2012年10月15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规定,凡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处之日起将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记录不良行为2年,并停止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事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降低其施工资质,直至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追究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学校目前为止并未公布任何相关资质(如果有请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件全无,属明显的违法行为。且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强行堵我居民道路,机械进场,夜间强行施工,彻夜扰民,居民多次反应均得不到任何正面回复。

   不知执法部门会对学校这种情况如何界定?目前学校施工刚刚开始,纠正错误还为时不晚,还在可控范围之内,如果不及时查处,后果将更加严重,执法成本将会更高,造成更大损失,会更大的损害居民利益,侵害业主合法权力。我们期待一次真正的、公证的执法,不要在上演猫捉老鼠的小游戏!

三、新建楼对邻近楼是否有影响,有没有权威的安全评估?郑州是否也会出现“楼歪歪”?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民法》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学校施工并没有对邻近楼盘(文化绿城27号楼)进行任何安全测评,也没有见到任何评估报告。按校方的口头说法,新建教学楼离小区27号楼南侧只有2米间距,如果真要开挖(新建教学楼地下还有一层),开挖深度是多少?是否符会对原楼构成安全隐患?施工方是不是应该有个告知义务?如果出现安全问题,郑州是否也会出现“楼歪歪”?

新建教学楼超过文化绿城27号楼宽度30CM,设计之初是否考虑到整体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3: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

文化绿城区27号楼楼前道路本已经比较狭窄,在加上学校超宽的30CM,将更加拥堵。如果学校强行施工,加上原27号楼的长度,两者加在一起将大于150米的长度。小区27号楼西侧临街(丰庆路),东侧与小学一墙之隔,27号楼楼前道路宽度平时不足三米,且平时电动车、自行车占道情况严重,无人管理。学校内部操场如果开建将成为地下操场,假如出现问题,消防车辆不可能在架空层作业。如果发生灾害,恐怕受到伤害的不只是文化绿城27号居民,新建学校学生估计也很难逃厄运。目前因为学校施工堵路,小区居民只有一条出口,且道路狭窄,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四、严重质疑地上8层、地下一层教学楼设计的合理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5.2.1条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5.2.2条: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房间名称

  

净高(m)

小学教室

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

实验室

3.40

《民用建筑通用设计通则》: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 (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由以上数字可以推算出来,小学教学楼按学校的公布的数字是地下一层,地上八层。如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每层净高3.1米计算,不算地板厚度就将达24.8米,如果加上地板厚度20CM(估算数字)X8层,总体厚度将有1.6米,两项相加,总高度将不低于26.4米,实验室等一类的教室高度还没有计算在内。按国家规定属于明显的高层建筑,按规定无电梯用房不应超过六层。

    难道说孩子们每天需要乘电梯上学了?按学校的说法高层为实验室,难道说实验室就不属于学校范围之内的了?孩子的生命安全能不能保障?如果出现灾害事故是否可以快速疏散?《中小学设计规范》305:中小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并应与校园应急策略相结合。安全设计应包括校园内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41. 2: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往往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首位。

   文化绿城小学目前每年级均招收有国际班(据说每个年级2个班,收费标准不详),8层高的小学教学楼在中国能不能找到?安全有没有保障?有没有进行过评估?教育工程会不会成为某些人借机敛财的工具,值得领导们深思!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但愿她们不是违法工程的受害者。

五、对占地居民的补偿:目前为止施工方没有任何人,任何方面提出过此事,属不属于强权,霸道行为?

《物权法》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民法》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小学在9月初已经在未经业主同意,未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堵住我小区27号楼的原来通道,使27号楼居民与小区隔绝,完全成了孤岛。施工墙已经侵占小区原有绿地。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如果是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我小区土地,为何会态度蛮横,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偷偷摸摸,做些见不得人的勾当?如果是政府的正规工程,怎么没有一个施工期限?是不是也应该有所补偿?怎么从来也没有人讲起过?

六、说明

我们是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我们取得的合法有效证件,是经过国土部门认可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媒体报到文化绿城小学扩建工程为2012年郑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十大实事”的中小学建设工程,我们对此毫不怀疑。我们想知道的是属于我们的地方怎么没有经过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他人怎么可以拿来作交易?

我们也是孩子的家长,我们也看到了目前学校的状况,我们也理解政府的难处,我们也想让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但是任何人也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让一些不法份子恣意妄为,让教育工程沦为莫些个人和部门的敛财工具。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政府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政府也要与产权人进行协商,也要提前进行公示,也要进行合理的补偿。并不是找其它第三方私下授意,强行开工的野蛮行为,这是国家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这是任何一个有法制观念的政府所不能看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的使用性质一旦确定,就很难改变。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明,其它施工要求的证件将无从谈起,将是一个不容置疑的违法工程,如果不加制止,让违法方肆意妄为,藐视国法,而执法部门出现渎职行为,将使政府颜面无存,后患无穷。我们深知政府的难处,不管是租用还是其它办法,都需要先与产权人进行协商,更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即使政府与产权人达成协议,第二、三、四项是否也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更要进行权威论证,给孩子们留下一个安全的空间。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各级政府,各级领导都要重视的一个国家工程。

  学校目前已经开始非法施工,违法事实清楚,典型的无证施工,未批乱建,严重扰乱城市规划,彻夜扰民,危害群众利益。由于还处在初级阶段,执法成本并不会很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逐步失去控制,为时晚矣。我们期待着政府能在9月12日前(三个工作日),给我们合理的解释,如果有合理、合法的解释,我们坚定的支持小学扩建。本级政府如果无法合理解释,我们将通过正常途经,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求证。

                                                                        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4号文化绿城部分业主

                                                                                   2013-9-9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信访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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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3 10:45:47 |只看该作者
已受理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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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9-14 14:15:11 |只看该作者
但愿你们的回复不是“请到我局办事大厅详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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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22 15:59:05 |只看该作者
一、被举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我大队执法人员于2013年9月18日到达举报现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拍照、现场勘验。经查,被举报建筑位于博颂路南侧、丰庆路东侧,系金水区文化绿城小学于2013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开挖施工基坑一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我执法人员依法留置送达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郑城规责停决字[2013]02105号),要求该公司停止施工。
二、处理意见
在停工状态下完善相关手续,待手续齐全后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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