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同志您好,郑州市二七区马寨一中有一项规定,令人不解。凡是本校的女教工,结婚后想要生小孩了,需要先写申请,领导批准之后才能生育,如果领导没有批准就生小孩了,竟然要扣教师的绩效工资,真不知道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有什么文件支持?
我咨询过律师,如果女教师属于合理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等),学校这样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竟然还有学校这么做,有的老师都怀孕好几个月了,写申请,领导竟然不批准,难道把孩子打掉?
希望教育局领导可以过问此事,帮女教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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